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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成员之间流转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流转的方式、程序以及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流转的合法性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这表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成员之间是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
2.流转的具体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这进一步明确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
▷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流转合同中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些规定确保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流转的限制与注意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意味着,虽然农村集体土地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转让。
▷ 同时,土地流转后,原承包方应当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些限制确保了土地流转不会损害原承包方的权益,也不会影响土地的稳定利用。
农村集体土地成员之间流转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流转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流转过程中,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遵守土地用途限制,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法律分析:
不能。
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
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赵某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虽然曾与赵某某兑换土地经营权,但双方并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更未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到乡级农经部门批准,也未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不应受到法律的认可,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合法显然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赵某某负担。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84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作为刘某某云之子,依法享有刘某某云的合法权益,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792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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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流转合法吗,集体土地流转年限是多少年
内容投稿:柳慕文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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