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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骗局如何举报的问题,以下提供详细的解答:
遇到农村土地流转骗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这些部门进行举报。
2. 举报方式:可以选择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邮寄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查处申请书》,请求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2)通过专门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1. 举报电话: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12336违法举报电话号码,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2. 举报内容: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具体人员或单位,以便主管部门能够迅速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
3)其他举报途径
1. 网络举报: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进行在线举报。
2. 媒体曝光:如果遇到主管部门查处不作为的情形,还可以考虑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以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监督。
3. 法律途径:若举报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满意答复,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一步维权。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骗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举报。在举报过程中,应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也建议广大农民朋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提高警惕,谨慎选择合作对象,避免陷入骗局。
法律分析:
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当出现争议时,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双方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仲裁的方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方式和仲裁地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朱某某、西平县权寨镇冯某某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与牧原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与西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非法侵占之耕地(基本农田);
3、由被告赔偿原告其侵占耕地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暂定2万元;
4、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2017年5月30日,被告冯某某村委和被告牧原公司在没有充分取得村民和原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土地流转承包法定程序,采用弄虚作假,欺诈、胁迫之手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利益,违反国家保护基本农田不得进行任何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与牧原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原告承包经营的1.12亩基本农田等其他农户千余亩基本农田非法流转给牧原公司承包,并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大型养猪场。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街道办事处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流转款5331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淮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约定原告将0.882亩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被告用于农业生态整理经营,2016年11月10日-2018年5月10日止的土地流转费1984.5元经(2018)苏0891民初212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后,经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到位。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街道办事处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给付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土地流转款2159.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街道办事处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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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坑人的土地流转违法吗怎么举报他,土地流转违法行为
内容投稿:谈琴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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