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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户口在农村但没有房子,土地并不会被收回。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即使个人在农村没有房子,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农村宅基地政策实行“一户一宅”制,只要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或者房屋虽已不存在但宅基地未被村集体重新分配,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属于原户主。即使户口在农村但没有房子,也并不意味着土地会被收回,除非村集体因为统一规划或其他合法原因需要收回土地,并且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是有偿收回。
3. 如果个人在农村有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即使户口在农村的个人没有房子,其承包地也不会被收回。
户口在农村但没有房子,并不意味着土地会被收回。个人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承包地的使用权。
法律分析:
在农村的土地整治工作中,有以下这类土地将会被无偿收回:
闲置或者房屋倒塌长达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搁置荒芜三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耕地
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导致承包合同失效的土地
农民违规违法使用导致损坏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进行耕种并且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土地确权后村里没有权收回土地,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
但若是多出来的土地或者少了的土地数量较大,就要申请重新进行实测勘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
2、若确实数据属实,那这就是最终的确权面积。因为以前的土地证上的面积多是人工拿皮尺测量,而现在都是采用的卫星定位测量,本来测量上的误差就不能够有效避免,只能尽可能精确,
3、因此若本次确权土地多了,只要在确权证上注明“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行了。
✎李某某房、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李某某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某房协议书》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宅基地款5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在原告准备盖房时,原告才知道该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且原告户口在2013年1月就从原户籍地李寨村迁出,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原告属于城镇居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房55000元,原告李某某房与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5日签订的《关于李某某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某房协议书》无效。
✎张某某、周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款8万元;
3、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7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用于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某土地转让款7万元,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2008年12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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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吗怎么办,农村土地要收回的政策是真的吗
内容投稿:严洁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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