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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证书中出现两个使用期限,是因为分别代表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这是由我国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制度所决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1)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无期限限制。
2. 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和单位仅获得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用途不同有所差异,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等,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2)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两个期限的原因
由于房屋附着于土地,二者不可分割,不动产登记证书需同时注明房屋所有权(无期限)和土地使用权(有期限),以明确权利状态,避免混淆和纠纷。这一做法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
1. 住宅建设用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使用权期限届满时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有约定归属,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人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房产证土地使用年限那一栏的土地使用年限绝对是有的,如果没印上去,拿着产证和身份证去房产交易中心去询问,这是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提交的有关土地权属性质不清楚或没有取得方式等等,所以房产登记机构无法将土地信息录入产权登记系统,产权证书也就无法显示土地信息。如果你有土地使用证书,可以持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土地信息在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
1)单位集资房还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卖吗?
这种集资建房,通常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这类产权没有独立产权证所以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也无法过户。由于没有产权证,所以钱必须一次付,是无法贷款的。集资房办理产权证的程序分为两步骤:
办理大产权证(初始登记)和办理小产权证(转移登记):
办理集资房大产权证:
在集资房建设完毕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办理大产权证,即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集资房产权证初始登记时,一般提供如下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
其他必要材料。办理集资房小产权证:
集资房建设单位已按前项规定确认产权,买卖双方人应当凭集资批文或资产处置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集资房转移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宅基地房产证怎么补
要补办农村宅基地房产证的,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登记机构出具的已领证说明原件(登记部门可以确认申请人已领取证书的除外)
4、已设定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的,应出具权利人提供同意办理遗失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
5、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6、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申请人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陈某某、胡某某与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被告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一条第一款的义务,并依法为原告的房产证原期限即从2013年7月3日续期到2083年7月3日止的房产权期限(补足被被告克扣13年的房产使用权限)给原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2元,由陈某某、胡某某负担。
✎付某某、祝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限期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2009年3月9日,第三人沙河整治公司(甲方)与付某某、祝某某、祝某某(乙方)签订1份《征地拆迁现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拆迁乙方位于成都市的住宅,共安置乙方2套房屋:
1.被安置人付某某、祝某某,太平盛世B小区15幢1单元4号4楼套二,建筑面积76.13平方米(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红牌楼派出所出具证明称现地址为武侯区)。
被告祝某某、祝某某、第三人成都市沙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付某某,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建筑面积76.13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证书登记至原告付某某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王某某、蒋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蒋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为二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房屋建成后,原告分得了1幢1楼2号房屋入住,2010年8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此,原告多次要求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均一拖再拖,拒绝办理,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请求事项为盼。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王某某、蒋静办理位于营山县朗池镇新北路1幢1楼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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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登记有期限吗多久,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
内容投稿:何艺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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