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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给外村人,在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2)流转条件与程序
1. 受让方资格:外村人作为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这是承接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条件。
2. 民主议定程序:若外村人通过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土地,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 书面合同: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承包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4. 备案与监督:土地流转需向发包方备案,以便发包方对流转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流转合法合规。
3)注意事项
1. 土地用途管制: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优先承包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这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特殊保护。
3. 风险防控:双方应通过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权责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分析:
农村承包土地买卖不合法。按照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近年来我国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多,农村土地出现了大量的闲置。
对于农民而言,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将土地转让出去,以此获取一笔租金收入。
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做个分析总结。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转承包给新承包方,原承包方为转包人,新承包方为受让人。
土地转包后由受让人继续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包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转包费。
转包需经发包方备案,但不必经发包方同意。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由承包方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出租也只需经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后,转包人或者出租人并不退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由承包方直接向发包方承担义务。
3、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
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入股入股,是指将农地量化股份,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一种流转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只是把入股当作“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流转方式之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赋予这种法定地位。
5、转让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有偿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和单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6、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承包方为了确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土地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相应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变卖或者折价抵偿,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
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同年2月18日,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某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某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某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某某享有,王某某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城某某村村委与宋某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某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苏某某、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苏某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土地转让金7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将其所有的土地转让给被告,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原、被告于2014年4月8日在武某某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苏某某武拥有位于凤庆县诗礼乡武某某村委会勿把小组2003年异地移民安置点茶盘地的土地使用权,苏某某武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段某某,土地四至界限为:
东至谢某某地埂,南至学校水窖路边,西至苏某某春檐沟滴水之下,北至谢某某地埂,土地规划用途:
建房及生产开发使用,转让价格为18000.00元,段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18000.00元给苏某某武”。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苏某某武土地流转金7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把农村土地流转出去,农村土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可以转给外村人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把农村土地流转出去呢,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流程
内容投稿:成鹏文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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