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土地证上有谁名字谁就有使用权这一说法,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但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土地使用权是通过登记来确认的,登记在土地证上的使用权人受法律保护。
2. 土地证的法律效力
▷ 土地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它证明了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土地证上登记的名字,即为法律上认可的土地使用权人。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虽然土地证上有名字通常意味着拥有使用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存在登记错误、权属争议等,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意味着,在权属存在争议时,不能仅凭土地证上的名字来确定使用权。
土地证上有谁名字谁就有使用权这一说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但也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并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分析:
不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处国家所有外,归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经登记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使用权一般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
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土地证上面不能办理多人名字,而应该以产权证主证所有人的名字办理。
✎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配合原告将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年8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的地界经现场勘查后进行划分,并绘制《现场勘查划分地界表》,对双方的地界进行了明确确认,其中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原告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承担。
✎韩某某1与韩某某2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确认位于顺义区×村的集建(证)字第18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
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顺义区×村集建(证)字第18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者原为韩某某5,韩某某5系原、被告的父亲,韩某某5生前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位于顺义区×村×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号]宅院内北正房五间、东厢房二间以及院墙、厕所、大门等建筑归原告韩某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韩某某1负担(已交纳)。
✎冯某某、冯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冯某某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土地使用证东集用(2002)字第06-44-49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冯某某中、朱某某之子,冯某某中夫妻二人于2002年购买被告位于东阿县(土地使用证东集用(2002)字第06-44-49号)院落一处。
坐落于东集用(2002)字第06-44-4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建筑物、地上物归冯某某申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冯某某泽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有名字吗,土地证上有谁名字谁就有使用权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有名字吗怎么查,土地使用权有产权证吗
内容投稿:谈光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