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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农田可以办理流转手续继续用于种地,但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且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基本农田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1. 所有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农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买卖和转让。
2. 保护目的: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对其使用有着更为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1. 流转原则:虽然基本农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农民对基本农田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流转的。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流转方式: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但需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3. 用途限制:流转后的土地必须严格用于农业生产,且要维持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3)违法流转的法律后果
如果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和流转的相关规定,如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或进行非农业活动,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把土地租出去是否违法,要视情况而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若是自己的承包地,是可以出租的,该出租就是承包土地的流转,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3、流转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如果是在承包地上建筑,是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属于非法建筑,也是违法的。农民私自租土地有以下情形是违法的:
1、未经批准,非法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合法的土地租赁程序:
1、租用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2、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注明“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3、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用集体土地的,也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4、企业可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方式会对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面临着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其次,企业可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方式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都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综上所述,农民可以出租土地,但要合理的进行出租土地的流程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上海明生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金山区张堰镇秦山村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明生合作社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秦山村合作社一审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所签《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合同》)。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对于明生合作社向秦山村合作社承包的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XX村XX组、XX组共计87.39亩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的性质认定为基本农田,系属事实不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上诉人上海明生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孙某某与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孙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继续履行孙某某与张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某承担。
涉案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约定为“特色农业、苗木、花卉种植”,其中的特色农业符合法律对于基本农田用途的相关规定,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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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可以种地吗现在,土地流转可以永久流转吗
内容投稿:唐黛锦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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