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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代表村民签土地流转合同是否违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合法与违法两种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1)合法情形
1. 村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有权管理和处置村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包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需确保流转行为合法、有序,且不得损害集体或农户的利益。
2. 受农户书面委托:若农户因故无法亲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村委会代为签订。此时,村委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或其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3. 经过民主决策机制同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土地流转,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若村委会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土地流转事宜,并与受让方签订合同,此行为合法。
2)违法情形
1. 未经授权擅自流转:若村委会未经农户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村民的承包地进行流转并签订合同,将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发包方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程序违法:如未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决策,或违反其他法定程序进行土地流转,这样的流转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3. 改变土地用途:流转的土地必须保持原有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或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若村委会将土地流转给非农业建设领域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将构成违法行为。
流转合同中的年限、金额、付款方式等要约定清楚。白纸黑字定明白,否则很容易牵扯到纠纷。流转合同经过双方签订后,最好去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很容易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流转合同中要写明纠纷处理的方法。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的处理方法。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朱某某生、河南绿源农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朱某某生上诉请求:
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上诉人被侵占的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等。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次,2018年12月11日绿源公司和天康公司所签协议,即使当时开会大某某村委会同意绿源公司将涉案土地流转给天康公司,天康公司也不能当然获得朱某某生个人承包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方法》规定,大某某村委会无权做主将朱某某生的土地私自流转,天康公司要想获得朱某某生的土地租赁使用权,只能在获得朱某某生同意下,和朱某某生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可一审中天康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经过朱某某生知情、同意,更没有提供任何和朱某某生签订的书面协议,那么天康公司根本就获得不了朱某某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租赁使用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某某生负担。
✎何某某与东辽县安某某镇大兴村民委员会、勾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东辽县安某某镇大兴村民委员会与勾宪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J)无效,并将实测面积为11.7亩的水库下稻地返还给原告何某某;
2、请求法院责令东辽县安某某镇大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村委会)将被窃改到勾宪某某名下的水库下稻地土地登记台帐恢复到何某某名下;
3、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周某某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大兴村委会会计周某某更改原告何某某家土地台账,并把原告家水库下稻地写入被告勾宪某某土地承包合同内,导致原告不能享有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这是不争的事实,符合《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情形,大兴村委会严重侵害了集体成员何某某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起诉讼,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被告东辽县安某某镇大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登记及流转台账中勾宪某某名下的水库下稻地变更至何某某名下,被告东辽县安某某镇大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勾宪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勾宪某某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何某某水库下稻地6.8亩。
✎邵某某军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平凤乡长江村民委员会、邵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长江村委会、邵某某继续履行2016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的《废弃地流转协议》;
2.由长江村委会、邵某某赔偿2020年三公顷土地的经济损失8000元;
3.诉讼费由长江村委会、邵某某承担。
邵某某找长江村委会、邵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长江村委会继续履行与邵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由长江村委会、邵某某赔偿邵某某2020年承包地的经济损失8000元。
邵某某、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平凤乡长江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书》,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平凤乡长江村民委员会赔偿邵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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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代签违法吗怎么处理,土地流转委托书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投稿:薛岚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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