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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长期不在家土地被重新分走,要想要回土地,可以遵循以下途径:
1)协商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首先,应当尝试与当前土地使用者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议,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2)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1. 如果协商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对土地争议进行处理。
2.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据同一法条:“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保持土地利用现状
在土地争议解决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争议进一步升级,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涉及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地,还需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在土地被重新分配的情况下,如果原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法主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长期不在家土地被重新分走,要想要回土地,应当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在争议解决前,应保持土地利用现状;如果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应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法律分析:
土地在确权的过程中,会有三次公示的机会,在进行公示的期间,村民有权提出异议,变更土地确权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张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张某某返还张某某及双方共同父母三人在永远回族村的18.3亩土地承包权,配合土地经营权分户的办理。
事实及理由:
张某某、张某某系兄妹关系,2021年7月30日双方共同母亲去世,家中六口人,共计36.6亩土地,自从双方共同父亲2009年去世后,一直由张某某耕种,张某某和父母的土地,共计18.3亩,约定每年给承包费。
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属张某某、张某某应分的承包土地分割3.05亩交由张某某管理、使用、收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史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地0.3垧;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离婚后,原告所分得土地被被告强行耕种,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其占用的原告史某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0.3垧土地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与栾某某、栾某某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0.8亩耕地,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事实与理由:
1992年12月27日,原告分得耕地4.4亩,因孩子小及做生意,将离家较远的0.8亩耕地无条件让给邻居栾某某耕种,栾某某去世后,该耕地由其长子栾某某军耕种,现原告诉至法院。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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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怎么要回来,土地要回收吗
内容投稿:水昭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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