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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的田地给别人种了,自己是否还要交公粮的回答如下:
明确结论:农村的田地给别人种了,自己不需要交公粮,且公粮制度已取消,当前无需再缴纳。
详细分析:
1)公粮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 历史背景:公粮,即农业税,是计划经济时期农民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粮食,用于支持国家建设。
2. 现状变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农业政策调整,我国已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公粮制度成为历史。因此,当前农民无需再缴纳公粮。
2)土地流转与公粮缴纳的关系
1. 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自行经营或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意味着,即使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原承包方所有。
2. 公粮缴纳义务:由于公粮制度已取消,无论土地是否流转,农民均无需再缴纳公粮。土地流转不影响公粮缴纳义务的消失。
3)土地流转后的权益保障
1. 承包经营权不变:土地流转后,原承包方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并获得相应收益。
2. 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流转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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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2006年开始,我国就废止了农民缴纳农业税的规定,也就是不用交公粮。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莫某某、陈某某与廉江市横山镇六格村民委员会车头村民小组、莫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莫某某、陈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提前收回原告承包的16块合计共3.3亩(包括自留地0.55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并责令被告确认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给原告(标的额为1042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1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告莫某某一家是以家庭成员5人承包到实行发包的村集体土地23块3.3亩土地(不包括0.55亩的自留地),后因原告的母亲张某某于1983年去世,因此,1990年进行承包土地调整后改为承包16块共3.3亩土地(包括3块0.55亩的自留地)1995年起原告莫某某个人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廉江市横山镇政府农机站工作,子女莫文继、莫某某、莫某某等也外出打工全家只剩下原告陈某某在家务农,无法耕种家庭承包的13块共2.75亩的土地,后经与第三人莫某某协商,原告同意将上述13块共2.75亩某某地交由第三人莫某某为耕种,并口头约定由第三人莫某某承担承包耕地公粮的缴交义务和享受收益,剩下的0.55亩自留地仍然下自己耕种。
驳回原告莫某某、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86元,由原告莫某某、陈某某负担。
✎曾某某、杨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曾某某、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XXXXXXXXXXXXXXXXXXJ号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的13.3亩土地交还原告耕种:
2、支付二年的土地13.3亩收益32020元;
3、所有涉案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1999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时与被告杨某某锋同居一家人家共有六口人,土地承包时有原告曾某某与丈夫杨某某胜、杨某某锋(杨某某胜之弟)、杨某某胜父母,原告杨某某共六人土地,杨某某锋系杨某某胜之弟,张某某系杨某某锋之妻。
被告杨某某锋、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曾某某、杨某某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码XXXXXXXXXXXXXXXXXXJ)中的土地13.3亩,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杨某某锋、张某某负担25元,原告曾某某、杨某某负担2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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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后还有粮补吗,土地流转后还能要回来吗
内容投稿:黄佳安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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