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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需要决议吗,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

更新时间:2026-09-08 21:21:20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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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需要决议吗,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

一、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

土地流转并不必然需要“四议两公开”。“四议两公开”是农村基层组织在决策重大事项时的一种民主程序,主要涉及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在土地流转的语境下,是否遵循这一程序并非由单一法律条款直接规定,而是需结合土地流转的具体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

1.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一条款强调了流转的合法性、自愿性和有偿性,但并未直接提及“四议两公开”。

2. 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形:虽然“四议两公开”未被直接提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时,需经发包方同意。这里的发包方通常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其决策过程可能涉及民主程序,但具体是否需“四议两公开”则取决于村集体内部的规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规。

3. 流转的备案与报告义务: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向发包方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这一规定确保了流转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但同样未直接涉及“四议两公开”程序。

总结来说,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取决于村集体内部的规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要求。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确保流转的合法性、自愿性和有偿性,并及时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

二、基本农田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

土地不得买卖,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如果对方是非本村户口,那么,只能采用转让的方式流转,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林某某等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某某场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林某某、田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判决北某某场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林某某、田某某土地流转费(即租金)10040元;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北某某场合作社负担。

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说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兴区青云店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DX08-0200-0001)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北某某场村于2017年1月及2018年7月作出的《村民代表决议》、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作出的决议等均不能证明本案土地(包括北某某场合作社所有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实施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经批准”说明了本案土地(包括北某某场合作社所有土地)没有批准手续,同时2021年本村几十户村民已经领取到只有农业性质土地才有的相关补贴,领取到补贴的土地与本案土地性质相同,所以本案土地性质实际未发生改变,仍为农业土地,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完全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林某某、田某某负担(已交纳)。

温某某、温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温某某能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位于位于大岭棠阁新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高墩(3.79亩)、五塘布(2.4亩)、高地布(1.5亩)、禾子(1.5亩)、旱地(0.5亩)合计面积为9.7亩。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及《大岭镇棠阁村新溪经济合作社底图附表》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后,惠东县大岭镇棠阁村民委员会证明温某某能与“温某某能”为同一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大岭街道办事处则对是否为同一人无法判断,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诉人不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及程序错误的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100元,由温某某能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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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流转需要决议吗法院,集体土地流转手续

内容投稿:吴雨汐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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