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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用划拨吗,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21:42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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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用划拨吗,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可以吗

一、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可以吗

土地可以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政府批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原则上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情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若国有企业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如供水、供电、交通道路等,或从事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其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如大型石油勘探开采项目、国家高速公路、大型水库等,因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公共利益,国有企业可依法申请划拨土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划拨程序

国有企业若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提出申请:提交建设用地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证明其用地性质符合划拨条件。

2. 审核与批准: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特别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划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审核通过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 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国有企业方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后续要求

取得划拨土地后,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事先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国有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避免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1)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1、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申请

2、受理和审查

3、地价评估

4、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6、公开交易

7、签订转让合同

8、办理出让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抵押吗

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新乐市包装厂、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撤销案件,原告新乐市包装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新乐市人民政府冀新国用(2000)第0879号土地使用权证,对该土地作出出让土地使用证。

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9年以拍卖的方式取得了新乐市林产品经销公司破产企业的2.49亩土地使用权,依据新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免征出让金,新乐市人民政府应该为原告办理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而新乐市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的冀新国用(2000)第0879号土地使用证是“划拨”性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协商无果,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证,重新为原告颁发“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撤销被告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原告新乐市包装厂颁发的冀新国用(2000)第0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天津市滨海教育矫治所与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腾空其租赁使用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新劳教所东南侧地段撂荒土地10亩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搬离用地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生活设备设施,退还土地。

土地四至为东至合兴集团用地以西、西至科进公司用地以东、南至女子戒毒所用地以北、北至天津通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地以南;

建筑物包括编号836-1至836-8,编号1至5。

(土地四至以图示为准,建筑物编号以测绘图标注为准);

3.判令被告按照每日219.18元标准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截至2020年1月31日为6794.58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使用原告所属土地,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费8万元/年。

被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腾空其租赁、使用的位于东至合兴集团用地以西、西至科进公司用地以东、南至女子戒毒所用地以北、北至天津通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地以南土地范围内10亩土地上(土地四至以图示为准)的地上物:

包括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等,并将土地交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教育矫治所(天津市滨海强制隔离戒毒所),确认原告天津市滨海教育矫治所(天津市滨海强制隔离戒毒所)与被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土地合作协议变更(一)》及《补充协议(二)》无效。

天津市津港农场与韩某某刚、天津东海广源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天津市津港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韩某某刚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2.判令各被告腾空其租赁或使用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开发区津歧公路以东的30亩撂荒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搬离用地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生活设备设施,退还土地。

土地四至为东由津歧公路东侧路涯子向东移139米、西由津歧公路东侧路涯子向东平移77米、南由35千伏高压走廊最南侧高压线向南移动420米、北由35千伏高压走廊最南侧高压线向南移10米;

建筑物包括编号826-1至826-8,828-1至828-3,编号1至21。

(土地四至以图示为准,建筑物编号以测绘图标注为准);

3.判令被告韩某某刚按照每日164.38元标准支付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韩某某刚于2009年3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韩某某刚使用原告土地30亩,合作期限至2024年3月16日止,土地收益费每年6万元。

被告韩某某刚、天津东海广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国江建筑设备租赁站、金某某、金泽怡、刘某某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金某某、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新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天津市津南区鑫玉机械设备租赁站、天津市津南区俊月建筑机械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腾空其租赁或使用的位于东由津歧公路东侧路涯子向东移139米、西由津歧公路东侧路涯子向东平移77米、南由35千伏高压走廊最南侧高压线向南移动420米、北由35千伏高压走廊最南侧高压线向南移10米范围内30亩涉案土地上的地上物:

包括编号1至21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等(土地四至以图示为准,建筑物编号以测绘图标示为准),并将土地交还原告天津市津港农场,确认原告天津市津港农场与被告韩某某刚2009年3月1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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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可以用划拨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房子能卖么

内容投稿:唐志鹏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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