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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人土地被人确权后,并非绝对无法拿回,具体能否拿回需视情况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确权存在错误的情况
1.错误原因:确权错误可能源于登记机关的疏忽、信息收集不准确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
2. 解决途径:
▷申请更正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当事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核实后应依法予以更正。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更正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确权登记并重新进行正确登记。
2)确权程序合法但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
1. 争议产生原因:可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地界不清或土地流转纠纷等导致。
2. 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成书面协议。
▷ 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民事诉讼:若土地权属争议涉及民事权益纠纷,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判决。
3)确权合法且手续完备的情况
若土地已依法依规确权给他人,且确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则要回土地面临较大困难。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错误或欺诈等情形,否则难以改变确权结果。
法律分析:
一般已经确权的土地是不能从新确权的,要从小儿子确权到大儿子是不可能,要就是自己私下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倘若土地确权证实际登记在了他人名下,然而其中存在错误或者欺诈之类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借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去申请对登记进行更正或者撤销,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可能是登记过程中出现了信息录入错误,或者是被他人欺诈性地登记在了名下等。 2.要是土地确权证的登记没有任何差错,而是基于合法的交易行为(如买卖、转让等)、赠与行为等才导致土地确权在他人名下,通常情况下是比较难以直接将土地要回来的。 不过,还是可以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通过达成相关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比如向对方支付合理的对价等,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必须要注意的是,土地确权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以及稳定性,想要要回土地就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以及合理的理由。 在处理整个过程当中,应当及时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为合适的解决办法,切不可盲目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于西华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于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收回原告部分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并赔偿违法期间的损失暂定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多次找被告及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并曾表示如果土地确实无法返还,给予相应的补偿也可以,但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驳回原告于西华要求确认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收回案涉土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于西华要求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返还案涉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福安市坂中畲族乡长汀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长汀村委收回杨某某0.67亩承包地行为无效、该0.67亩集体土地由杨某某承包经营;
2.长汀村委支付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损失10720元。
庭审中,杨某某变更第一项诉请为:
将杨某某被长汀村委收回的0.67亩(位于坑下村与长汀村河隔壁0.45亩,小岺尾0.22亩)集体土地返还杨某某承包经营。
事实与理由:
杨某某是土生土长的福安市坂中畲族乡长汀村村民,1998年元月杨某某和同村长大的施某某结婚,所以杨某某户口从未移出,根据坂中乡长汀村的家庭承包制,1999年每个村民可以分到O.67亩村集体承包土地,由家庭以户的形式统一承包经营,2002年前后杨某某和丈夫在自己位于××村××亩的承包地上种了桃树,2005年后交由父母统一承包经营,2018年5月长汀村集体承包地重新测量和发证,当时杨某某户口从父亲处分出,杨某某要求长汀村委给予单独发证,但却被告知杨某某的承包地在1999年已经被收回,经了解村里干部找杨某某父亲讲因人口增加,每丁人口分到的地没有原来多,需要退出部分地,两个女儿已经结婚,地也要由村里再统一调整和安排,父亲就把杨某某种桃树的O.45亩地(至今该地一直处于抛荒状态)和长汀村小岺尾处共约1.1亩交给村里再进行统一安排。
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由杨某某负担。
✎孙某某、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南坡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违法收回的土地1.92亩;
判令被告支付良种补贴费、违约金、损失费共计27052.61元;
判令被告实发四口人的土地确权证,要求两级政府补发土地确权证。
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南坡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女儿户口迁出为由,不分给口粮田。
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孙某某负担,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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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本人回不去怎么办,土地确权没赶上怎么办
内容投稿:于汐婷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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