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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确权新规定并非特指2025年实施的政策,而是持续进行的法律过程,其核心在于明确土地权利归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农村土地确权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
1)确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及第十六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等。
2)确权内容与流程
1. 确权内容:涵盖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等。确权工作需详细记载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面积等信息,绘制宗地图,并录入管理系统。
2. 确权流程:包括前期准备、调查摸底、测量绘图、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步骤。确权过程中,需确保农民参与,尊重农民意愿,并依法解决土地纠纷。
3)特殊情况处理
1. 土地纠纷: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人地矛盾: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村里故意不给确权的土地处理方法如下:
1、村干部不给土地确权,可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或党委农工办举报,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证办理的详情如下:
1、在土地证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和其他商品房虽在修建的房产类型上不同,但在土地性质上也有相同的,所以办理土地证时正常的,土地证办理好才能保障好房屋权利、土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书
2、土地使用证是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那么无法证明您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需要提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续期不续期的,由土地管理部收回
3、土地证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汤某某、郓城县张鲁集镇汤垓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码:
××)中面积为5.09亩的小西南地和面积为2.95亩的石头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所有涉案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系同胞兄弟,均系郓城县汤垓行政村汤垓村村民,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父亲已去世,原告家庭中共有4人,被告汤某某的家庭中共有3人,加上原告的母亲共计8人参与土地承包,当时人均土地2亩多,共计承包了16.78亩土地,其中原告承包的地块共计8.04亩,分别为5.09亩的小西南地(地块编码:
0200256)和2.95亩的石头林地(地块编码:
0200877)。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诉讼请求。
✎龙江县景星镇街基村村民委员会、黄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街基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交纳确权后新增土地面积2021年2022年承包费952.8元(3.97亩×120.00元×2年);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街基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讨2021年“清化收”收费标准,会议决定,对实测面积多于合同面积的土地进行收费,制定收费标准为每亩为120元。
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龙江县景星镇街基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21年、2022年期间的土地承包费9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龙江县景星镇街基村村民委员会、徐某某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街基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交纳确权后新增土地面积2022年承包费1,164元(9.7亩×12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年某某就该超出部分和承包的机动地向原告街基村委会缴纳承包费。
徐某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龙江县景星镇街基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22年期间的土地承包费1,1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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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到底该怎么办呢图片,土地确权的流程和各个环节的要求
内容投稿:何小锦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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