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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有权流转土地的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明确和解析。
1)政府是否有权流转土地
政府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有权流转土地,但这主要指的是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对土地进行再分配或利用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一过程本质上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从原土地所有者(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国家手中。此后,政府可以根据规划和需要,将土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2)政府流转土地的具体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需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信息、听取意见、组织听证会(如必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完成这些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2. 土地流转:在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将土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特别是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所有权人(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3)政府流转土地的限制与原则
政府在流转土地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流转过程合法、公正、透明。同时,政府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土地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流转土地还应遵循市场原则,确保土地价值的合理体现。
政府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有权流转土地,但这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政府在流转土地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土地征收与土地流转属于不同概念。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求,会依法把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此过程涉及征收补偿费用,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不存在土地流转费这一说法。 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承包方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等,这种情形下才会有土地流转费。 倘若遇到土地被征收的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征收补偿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而不能将其混淆为土地流转费相关问题。✎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前阳镇政府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上诉人前阳镇政府与洪阳纸业、东港农商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前阳村委会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被上诉人前阳村委会,土地使用权人是丹东市前阳造纸厂和洪阳纸业,前阳镇政府对诉争土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与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东港农商行前身)、洪阳纸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因没有得到前阳村委会的追认而无效错误。
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属于前阳镇政府,前阳镇政府于1983年成立的原东沟县前阳造纸厂,后变更名称为前阳造纸厂,是前阳镇政府开办的集体企业,后被注销,该企业的债权债务均归前阳镇政府所有,前阳镇政府对该块土地享有使用权和处置权。
1997年,前阳镇政府与刘某某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该造纸厂固定资产中的机械设备、办公楼、无形资产等有偿转让给刘某某,同时约定原企业土地使用权仍归前阳镇政府所有。
前阳镇政府在签订三方协议时,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
三方协议签订后不久,洪阳纸业和前阳村委会联合申请将土地使用者由前阳造纸厂变更为洪阳纸业有限公司,证明前阳村委会是知道该三方协议内容的。
并且前阳镇政府在使用涉案土地时,与前阳村委会有协议,将涉案土地转让给洪阳纸业,由洪阳纸业负责每年向前阳村委会支付口粮补贴款,前阳村委会同意并接受洪阳纸业向其每年支付的口粮补贴款,该款项自三方协议签订起一直支付到2012年,因洪阳纸业想将涉案土地变更为国有出让,前阳村委会不同意,该款项才没有继续给付。
涉案的三方协议已经履行10多年,且当时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是土地所有权转让,没有损害前阳村委会的合法所有权。
因此,前阳村委会提出确认三方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土地在转让给洪阳纸业时土地用途是建设用地。
1983年前阳镇政府成立东沟县前阳造纸厂,该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占用前阳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当时前阳镇政府与前阳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该块土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所以前阳镇政府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前阳镇政府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洪阳纸业时,前阳镇政府仍享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2006年1月30日,前阳镇政府与东港农商行、洪阳纸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洪阳纸业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前阳镇政府与东港农商行、洪阳纸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前阳村委会提起的民事诉讼与洪阳纸业在2013年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涉案三方协议的民事诉讼请求理由一致,属重复起诉,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某某初字第1010民事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以维持,而不应撤销。
东港农商行上诉请求:
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1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
改判上诉人东港农商行(原东港市信用联社)与前阳镇政府、洪阳纸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维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某某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前阳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费由前阳村委会承担。
”前阳造纸厂因政策性改制和注销,前阳镇政府将前阳造纸厂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洪阳纸业,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0元,由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负担19050元、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50元。
✎陈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飞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的是宅基地,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故该规定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飞负担。
✎林某某等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某某场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林某某、田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判决北某某场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林某某、田某某土地流转费(即租金)10040元;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北某某场合作社负担。
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说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兴区青云店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DX08-0200-0001)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北某某场村于2017年1月及2018年7月作出的《村民代表决议》、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作出的决议等均不能证明本案土地(包括北某某场合作社所有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实施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经批准”说明了本案土地(包括北某某场合作社所有土地)没有批准手续,同时2021年本村几十户村民已经领取到只有农业性质土地才有的相关补贴,领取到补贴的土地与本案土地性质相同,所以本案土地性质实际未发生改变,仍为农业土地,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完全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林某某、田某某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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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收土地是否能流转土地,征收土地能发财吗
内容投稿:余毅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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