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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生不增死不减吗,农民土地30年不变政策生不增地死不减地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8:49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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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生不增死不减吗,农民土地30年不变政策生不增地死不减地

一、农民土地30年不变政策生不增地死不减地

“农民土地30年不变政策生不增地死不减地”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30年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因家庭成员的增减而调整承包地。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释:

1)政策起源与法律依据

1. 起源:该政策最早可追溯至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旨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土地投入。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为这一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批准可延长。

2)政策具体含义

1. 承包期稳定性:农户在30年承包期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会被随意调整或收回。这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益,使农民能够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 “生不增地死不减地”原则:在承包期内,即使家庭成员增加或减少,承包地也不会相应增减。这一原则确保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避免了因人口变动而引发的土地纠纷。

3)政策实施与特殊情况调整

1. 实施要求:政策实施过程中,应确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块保持稳定,并尽量做到连片集中承包。同时,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以培肥地力和防治土地退化。

2. 特殊情况调整:尽管强调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但在特殊情形下(如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对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4)政策延续与未来发展

根据最新政策,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以确保农民能够持续享有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这一决策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人去世,非农业户口能否有继承承包权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人去世,非农业户口不能继承承包权。需要死者继承人也是该土地所属村委会农业户籍,就可在承包期继续使用该土地。不是本村农户,可以继承土地的收益,不能继续承包该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

1、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地的区别。

后一种情形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死绝了,没有后人,那就是收归集体了,也就是收到村里做机动地,村里根据政策可以向外承包,承包费归村里,用于日常支出。

如果还有后人,根据土地承包政策是生不添、死不去的原则,可以由其后人承包到期,我国新一轮土地承包是1997年,30年承包期。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湖南省安仁县承坪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依法支持其要求对大坪岭农场承包期延长三十年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乐江村委会与王某某签订的合同为25年,合同的期限应服从法律规定的期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初衷本意,是保护承包方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改良土壤,提高植物的产量质量,促成良好的生态环境,避免出现“荒山无人耕,耕好都来争”的社会恶习。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某某负担。

韩某某、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九合村委会延长原告韩某某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至30年;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九合村委会为原告韩某某办理延长承包合同的相关手续;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九合村委会承担。

2002年第二轮土地二期续包土地时,原告仍然续包上述耕地,2015年按照中共中央、甘肃省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皋兰县依法进行二轮三期土地登记,原告向被告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续签承包合同的要求,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遂双方酿成纠纷,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韩某某办理延长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手续,判令被告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延长原告韩某某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至30年。

彭某某、陈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21)粤53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

2.原户主彭某某承包的土地应由符合承包条件的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五人依据土地远近平均分配。

3.上诉费用由彭某某、王文、彭滢、彭旺承担。

本案引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法规不合理,这法规是1987年贵州试点,1993年才在全国逐步推广,而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在此法规之前已经是彭某某户内的家庭成员,已合法分配到责任田,应当合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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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承包生不增死不减,农村土地承包长期不变

内容投稿:史玲瑶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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