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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款给了姐姐,妹妹在特定条件下是有可能要回的,但具体能否要回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基于赠与合同的分析
1.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若拆迁款或拆迁房通过赠与方式给予姐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且完成了相关手续(如过户),则赠与行为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定撤销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若姐姐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妹妹(作为近亲属或相关利益方,需视具体情况确定法律地位)或原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此情形更多适用于赠与人自身要求撤销赠与。
3. 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因姐姐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2)基于实际情况的分析
1. 拆迁款或房产的实际归属:若拆迁款或房产尚未完成交付或过户手续,原所有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变更分配决定。
2. 家庭协议或口头约定:若家庭成员之间就拆迁款或房产分配达成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口头约定在法律上较难证明,但若能提供充分证据,也可能被法院认可。
3)其他可能的途径
1. 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拆迁款或房产的归属问题。
2. 法律诉讼:若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的归属或撤销赠与。
将拆迁离婚财产转移给父母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隐瞒、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家里拆迁了,拿到一笔拆迁款本是件高兴事,可要是拆迁款给了儿子,之后又想把钱要回来,这事儿就变得复杂了。
很多老人把拆迁款给儿子,可能是出于亲情和对未来养老的一种寄托,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儿子不孝顺、自己生活出现困难等,就有了把钱要回来的想法。
那么,拆迁款给了儿子之后,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判断款项性质是关键
要确定拆迁款能不能要回来,得先搞清楚这笔钱给出去时的性质。
如果是单纯的赠与,就是老人明确表示把钱送给儿子,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从法律上来说,赠与一旦完成,一般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比如王大爷拆迁拿到一笔钱后,直接跟儿子说这钱就给你了,让儿子拿去改善生活,这种情况就属于赠与。
但要是这钱是儿子借的,那就属于借贷关系,老人有权要求儿子还钱。
只要有借条或者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儿子就有义务归还。
✎陈某某、张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陈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四原告返还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祥龙家园31幢103室、64幢1005室不动产及拆迁补偿款3282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险等一切费用。
2017年8月15日,被告陈某某某以欺骗的手段与陈某某1于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非法占有陈某某1的财产,却肆意虐待陈某某1,采取挨饿、拒绝治病等方式,致陈某某1死亡,进而霸占陈某某1遗产,该协议书虽经法律服务所见证,但违反二人见证的基本程序,且未经四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应属无权处分,被告并非善意取得,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全部财产。
案件受理费13082元,由原告陈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5000元,被告陈某某某负担8082元(此款四原告已垫付,被告陈某某某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四原告),被告陈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拆迁补偿利益合计97019.2元。
✎王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拆迁款总计48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原告与配偶黄某某共有房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由政府拆迁,同年黄某某因病去世,2019年底张家口市桥西区政府向原告支付该房屋补偿款976000元。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453,665.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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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款给了能要回来吗怎么处理,拆迁了钱打到谁账户
内容投稿:水艺煜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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