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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改变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更改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2:11:12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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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改变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更改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更改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更改的,具体方式包括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更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规定,承包方享有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2.流转程序与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虽然互换、转让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进行登记。

▷ 流转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具体条件、期限等,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流转后的权益保障

▷ 流转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享有原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使用、收益以及依法进行再流转等。

▷ 若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通过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进行更改的,且流转行为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

法律分析: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

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单位提供:

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肖某某因与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肖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故肖某某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肖某某负担。

石某某、韩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石某某、韩某某贺、韩某某秋、石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合村里其他生产组的土地经营情况,土地从2009年由旱田改为水田是一种临时互换经营行为,原承包人可以随时将水田改回旱田,并且按照土地承包经营证上所登记的地块位置予以经营,各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的土地经营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有明确的记载,因为土地互换经营行为发生在2009年,土地确权证发放在2018年,我们认为原审判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否定,原审法院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否认。

韩某某秋、韩某某贺、石某某于七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逾期不交纳将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石某某、韩某某秋、韩某某贺、石某某各负担215元。

严xx、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杨xx将位于罗家桥村××农田1.1亩,冬至代某某,西至杨波波,南至路,北至路,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0(292)号,过户给原告严xx。

2019年、2020年原被告因耕种责任田多次发生争论,经罗家桥村委会村干部多次协调处理,原被告于2020年2月14日达成了协议,被告将责任田1.1亩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8500元转让费,原被告双方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罗家桥村委会,用于双方过户,协议签订后,被告杨xx不履行协议,拒绝将责任田1.1亩过户给原告。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严xx将位于枝江市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证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中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2(东至代某某,西至杨波路,南至路,北至路)】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给严xx,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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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权能变更吗,承包土地改变用途应负法律责任

内容投稿:韦中锦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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