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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拆迁过程中,通常是先进行评估,再签署相关协议,具体流程如下:1)评估环节1、评估的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表明评估是拆迁过程中的一个法定且前置的环节。2、评估的内容与程序:评估机构需对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评估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2)签署协议环节1、协议签署的前提:在评估完成后,被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2、协议签署的流程:补偿协议签署前,被征收人应充分了解评估结果,并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只有在双方对补偿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后,才会签署协议。
法律分析:
拆迁评估后要求签字就是对评估内容进行确认,如果没有意见就签字。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房屋拆迁是先评估,然后再征收。
(1)房屋拆迁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房屋拆迁评估程序是选择评估机构;
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勘察测量;
公示初步估价结果;
复核申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之前先评估吗,拆迁房子是先签字还是先评估”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先评估好吗,拆迁之前要确权吗
内容投稿:董桂桂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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