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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所有权犯法吗,土地所有权可不可以转让

更新时间:2026-09-08 22:12:22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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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所有权犯法吗,土地所有权可不可以转让

一、土地所有权可不可以转让

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

2. 虽然土地所有权不可转让,但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3.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不允许转让,而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转让。

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法律分析: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法律规定土地买卖犯法吗?

土地买卖犯法,法律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就表示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所以,个人是不能买下土地使用权的,只能租用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钟某某、龙锦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归还所涉地块。

2、判令被告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所涉的地块相关文件资料全部返还给原告。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4、退回被告转让费8400元。

该协议存在以下违法或侵权的行为:

其该协议所涉土地属于龙村集体所有并且由原告钟某某承包,被告一龙锦生、被告二龙锦秀、被告三龙锦河户口不在龙村,不属于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位被告身份证资料详见呈供法院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原告钟某某和被告未征得龙村村民会议三份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即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简某某与番禺市建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简某某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村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

G03-××号)过户给原告的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筹集资金解决债务,被告公司清算组于2010年3月23日与原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以3999600元的价款将上址土地转让给原告,在原告代其支付了法院判决执行的债项及其他部分款项,解除执行查封后,将上址土地过户给原告。

被告番禺市建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简某某成办理将广州市番禺区建峰电子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村一村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

G0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333.5平方米)过户给原告简某某成的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番禺市建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转让所有权犯法吗,土地所有权可不可以转让”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所有权归谁,土地转让合法吗?

内容投稿:邹琬琬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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