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林地流转合同到期了,村里不给办,这是一个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村里不给办续签林地流转合同的责任
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如果村里作为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预期违约:若村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承包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1. 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 承包经营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 承包经营权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若村里不续签合同,承包方可以依法流转其承包经营权,包括转让给其他愿意继续承包的个人或组织。
3)解决途径
1. 协商与调解:首先,承包方可以与村里进行协商,寻求续签合同的可能性。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2. 法律诉讼: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里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
林地流转合同到期了村里不给办,承包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村里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流转其承包经营权。若协商和调解无果,承包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到期物归原主。交付方式:恢复原承包时的状态。如土地上还有附着物自行处理,达到承包前的状态。如有庄稼或建筑物可与发包人协议处理。在未争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一切责任自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未到期集体能否收回
当承包土地的合约尚未期满,却遭遇村集体执意强行回收该土地的情况时,承包方有权选择与相关方面展开友好而善意的磋商。
然而若磋商无果,承包方必须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裁定对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某、祁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合法有效;
2、祁某某协助张某某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8日张某某以35万元价格购买祁某某坐落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吉成村石山屯204林班,xxx面积174亩的二块林地。
祁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协助张某某办理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吉成村石xxx小班,面积为701.1亩的林地和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吉成村石山屯204林班25、xxx,面积为174亩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湖南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密岩寨村村民委员会、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两份《林某某流转合同》;
2、请求判决被告自2018年7月21日起以1140.6亩为基数,按每亩30元向原告支付林地使用费至实际解除之日止。
被告逾期二十四个月未支付流转使用费,视为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林地。
限被告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密岩寨村村民委员会林某某林地流转价款共计91,272元,解除原告湖南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密岩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林某某流转合同书》([2014]11号,[2014]12号)。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宦某某村民委员会、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的《林某某流转合同》;
2、由被告赔偿原告违反合约补偿费用:1417.8亩林地*每亩35元/年租金*5年=248115元,5%滞纳金:
12405.75元,共计人民币:
260520.75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23日,由湖南中联天地茶油开发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牵头对接,原告宦某某村民委员会代表5个村民小组61户村民与被告湖南中联天地油茶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林某某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以35元/亩的年租赁费租赁原告方共1417.8亩林地,其中30元/亩用于给予村民,5元/亩由双方口头约定(补充协议)给予村集体经济。
限被告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宦某某村民委员会林某某林地流转价款、工作经费和违约金人民币259510.13元,解除原告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宦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的《林某某流转合同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合约未到期,林地流转合同到期了 村里不给办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合约未到期怎么办,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怎么办
内容投稿:孔睿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