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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遇到坑农事件,农民或相关人士可以向以下部门反映: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遇此类坑农行为,可向这些部门投诉。
2.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虽然此条未直接提及“坑农事件”,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机构,有责任处理包括坑农在内的各种农村问题。因此,农民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坑农事件。
3.其他相关部门:
▷ 如果坑农事件涉及环保问题,如污染土地、水源等,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反映。
▷ 如果涉及具体的犯罪行为,如诈骗、侵占等,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遇到坑农事件时,农民或相关人士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举报非法占用土地情况,可以拨打国土资源举报电话:
12336。一般而言,如果是违建违法占地可以去国土部门举报,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荒漠土地承包期限设定
关于承包荒地的占用时间长短,需要依据土地的实际运用状况来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对于耕地这类土地资源,承包期限通常设定在三十年左右。
而对于草料用地,其承包权限则可延续到三十年至五十年间。
至于林地的所有权归属,这个时间跨度则扩大到三十年至七十年不等; 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林木,如特殊用途林木所占有的林地,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后,其承包时间则有可能得以继续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是一起涉及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的行政案件。
2018年11月2日,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复函》,称其已于2018年10月16日就该案以《关于朱某某、高某某违法占地情况的报告》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汇报,建议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区政府领导于2018年10月19日批示“请孟庄镇政府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物,复耕到位”,同时将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非法占地线索移送至市中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并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某某加处逾期罚款83280元。
”本案中, 高某某非法占用耕地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并注明“请在收到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被告虽然于同年9月2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仅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区政府作出请示报告,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两个月内对高某某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作出处理,确保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时恢复到种植条件,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需要继续履行哪些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蒋某某1、蒋某某2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第三人蒋某某5一直耕管庙某某口田至2018年左右,后五原告与第三人蒋某某5就其耕管的庙某某口田发生争议,2019年1月22日,习水县杉王街道太平村村委会出具关于湾某某土地纠纷一事处理意见,该意见载明:
“经太平战区于2018年1月6日召集蒋某某5、蒋某某6产生土地纠纷一事,经调解协议后蒋某某5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后经蒋某某5种菜被蒋某某6家铲除,报公安城东派出所出警现场劝阻调解,派出所要求村委会进行调查在处理……处理意见如下:
收回湾某某集体土地(周家口上段退耕还林地和庙某某口田)山集体管理或重新按程序发包。
撤销被告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关于湾某某土地纠纷一事的处理意见,驳回原告蒋某某1、蒋某某6、蒋某某2、蒋某某、蒋某某4的其余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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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荒漠土地承包找哪个部门投诉,沙漠荒地承包
内容投稿:陶瑶钰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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