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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干部截留征地补偿款是违法的,且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村民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
1)截留行为的违法性
1. 违反《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村干部截留行为直接违反该条款,构成对村民财产权的侵害。
2. 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需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公布。截留行为逃避审计监督,违反法定程序。
2)法律责任与后果
1. 行政责任:乡镇政府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责令村委会改正截留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若截留行为构成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挪用公款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取决于村干部的身份、行为性质及金额等因素。
3)村民维权途径
1. 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可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报告截留情况,要求其介入调查并督促村委会及时发放补偿款。
2. 申请经济责任审计: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可要求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审计,通过审计结果追究责任。
3. 提起法律诉讼:若村委会决定侵害村民权益,村民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决定,并要求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不违法,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犯法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本村公共事业建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但如果截留补偿款过多,并且未经村民表决的,就是违法的行为。
《民法典》: 1、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张某某、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委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92707.63元。
事实上新庄组其他长期外出的与张某某相似的村民均获得了土地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也应依法享有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征地拆迁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讼来院。
被告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新庄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土地补偿费92707.63元,原告张某某负担59元,被告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委会、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新庄组负担1000元。
✎王某某与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30,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益时向原告正常发放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的个人份额;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9月,被告再次按人口向组内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30,000元,却以原告系出嫁女子女为由,向楚某某发放30,000元,向原告仅发放10,000元,两次发放土地补偿款,共少向原告发放30,000元,原告母亲为此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不予理会。
被告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第六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征地补偿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程某某与荥阳市高村乡马沟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发放原告的土地补偿款504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土地补偿款到位之后,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张贴“马沟三组引黄工程占地赔款公示”,公示内容明确显示:“程某某,征占土地亩数为1.12亩,计款50400元”。
被告荥阳市高村乡马沟村三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发原告程某某的土地补偿款5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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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委会截留拆迁补偿款合法吗知乎,村委会截留村民征地款
内容投稿:孔锦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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