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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可以土地确权吗,村里的厂房可以确权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6:16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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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可以土地确权吗,村里的厂房可以确权吗

一、村里的厂房可以确权吗

村里厂房可以确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流程。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确权条件

1. 合法审批:厂房建设必须经过合法审批,包括用地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土地或违法建设的厂房无法确权。

2. 权属清晰:厂房的权属必须明确,无争议。若存在权属纠纷,需先解决纠纷后才能进行确权。

3. 符合规划:厂房建设必须符合所在农村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能在农用地(如耕地)上随意建设。

2)确权流程

1. 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土地和规划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厂房建设相关资料(如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提交申请: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确权申请,并如实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详细说明厂房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

3. 审核与公示: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厂房建设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通过后,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 颁发证书: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厂房的所有权归属和相关土地权益。

3)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厂房确权需依法进行登记。

▷ 同时,厂房建设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用地合法、规划合规。

二、租用土地建厂房合法吗

法律分析:

租用土地建厂房需要经过住建部分的许可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属于违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农村土地被租成厂房,如何确权

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递交土地确实权申请至所在县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其次,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这些资料通常包含了申请书以及关于登记原因的证明文件等等;

接着,县市级的土地部门会对上述的申请资料进行严格核实和审批,在通过审核之后,将其登记入册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该级政府负责登记造册,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以此来确认所有权归属。

而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时,则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同样由该级政府负责登记造册,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夏某某、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夏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编号为金县国用(99)字第27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位于金东区孝顺镇金江沿村的510平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被告停止侵权并立即归还原告编号为金县国用(99)字第27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位于金东区孝顺镇金江沿村的510平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两间简易用房;

3.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庭审质证,被告夏宅村经济合作社对原告夏某某提交的证据1中的申请登记表真实性有异议,申请的时间是在1997年6月9日,环保局同意开业的时间是在1996年6月19日,当时开办预制厂是必须需要经过环保局的同意,从1997年1月1日开始,环保局是不同意集体企业办理预制厂,当时环保局在审批的时候,预制厂是作为集体企业进行审批,所以落款时间是在1996年6月19日,明显个体工商户是在1997年申报的,环保局不可能在一年前进行审批,登记表第三页填写的经营厂里注明是1500个平方,证明土地是集体所有,产权归属很明显是金江沿村的,显然是集体土地,村里没有收到该土地征用,对裁定书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夏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某某、金华市金东区黄某某征电焊服务部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夏某某归还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金华县孝顺镇金江沿村预制厂名下的510平方米土地[证号:

金县国用(99)字第2707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1125元,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夏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5元(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

吴某某、吴某某、吴健飞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健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坐落于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归三原告共同所有(在本次城中村改造中拆毁),其改造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归三原告共同所有。

2、依法确认三原告共同享有永康市××村××号一间(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宅基地使用权。

相关城中村改造的权益归原告享有。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坐落于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归三原告共同所有。

2、判令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的补偿安置权益(房屋安置)归三原告。

综上,被告郭某某和郭某某未经权益人原告的同意,擅自把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申报确权,第三人永康市黄某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在没有认真核实不动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公告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至被告郭某某和郭某某名下,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允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确认坐落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因城中村改造拆迁而产生的相关民事权益归属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健飞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某某、郭某某负担。

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大世界陶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位于闽清县××路××号混合框架结构综合楼二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梅房××××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梅国用(1993)字第2××4号)属于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原告将位于闽清县××路××号××层××层××层的产权证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至原告名下;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闽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抵押物拍卖程序,因在公告期满后无人登记购买,闽清县人民法院在征得农行闽清支行同意后,于1999年12月28日作出(1999)梅某某执字第244号民事裁定:

以闽清县企业供销公司所有的抵押在农行闽清支行的坐落在闽清县××路××号混合框架结构综合楼二层计三百一十三平方米房屋及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还闽清县乡镇企业开发经营部、闽清县企业供销公司欠农行闽清支行贷款480000元及利息,产权归农行闽清支行所有。

闽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47号砖混结构七层中第二层房屋【原权利人:

闽清县企业局供销公司、产权证号:

闽(2021)闽清县不动产权第0000828号】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驳回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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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厂房可以土地确权吗现在,厂房用地可以建房子吗

内容投稿:韦晨诗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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