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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上错了那怎么办,土地确权错了不给改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8:17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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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上错了那怎么办,土地确权错了不给改怎么办

一、土地确权错了不给改怎么办

土地确权错误且不给更改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更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若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于土地确权错误的情况,权利人可持权利证书主动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更正。

2)申请变更登记的具体流程

1. 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

2. 受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确权错误的实际情况。

3. 若审核通过,将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3)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若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土地确权错误且不给更改的情况,应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更正,按照具体流程操作。若遇阻碍或对处理结果不满,可寻求司法救济。

二、土地被确权了怎么办

1)土地被确权了怎么办1、土地被确权的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土地确权存在争议,首先是组织两家协商解决

(2)如果经过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寻求合法途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集体土地住宅确权三要素是什么1、申请房屋确权人必须是集体成员且必须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申请房屋确权人有正规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等,黑户不行

3、房屋有用地有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

三、土地确权错误可以撤销吗

土地确权错误的情况下能否申请撤销?

若不幸遭遇农村土地确权失误的情况,您仍然有机会进行纠正。

首先,在公示阶段,您可直接提交修正申请;

其次,确权事项圆满完成之后,您可前往地方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错误登记或漏登记的原始土地注册申请,递交户口调查材料,然后由发放证书的机构进行审核及更换处理。

在此过程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出更改或维持现状的明确决定,假如他们未能按时履行职责,那么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徐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徐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其实应当是第十二条,该条的法律后果就是由人民政府经过确权,前提条件是双方要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的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上诉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该法条在本案中就不能适用,更能说明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权给上诉人,而一审判决中却要求上诉人再次进行确权,这是什么逻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栾某某某、栾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栾某某军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土地之所以发生争议,是因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在签署合同前,被上诉人因对上诉人已耕种八年的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依法应先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栾某某军负担。

王某某1、王某某2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王某某1上诉请求:

l、依法改判驳回王某某2的一审诉讼请求;

2、由王某某2负担二审诉讼费用。

上述明显均不是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但是原判却据此认定:

本案中,银某某高速争议的1.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系王某某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由上诉人王某某1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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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错了咋办,土地确权弄错了还能不能更正?

内容投稿:于成翔

内容审核: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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