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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承包村里的土地,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需分情况讨论:
1)家庭承包方式
1. 民主议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虽直接与发包方(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但需遵循村民自治原则。具体而言,承包方案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此过程体现了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的决策作用。
2. 政府批准:在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后,承包方案还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以确保承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其他方式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1. 发包方同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实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
2. 村民代表大会决策:若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则还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过程中,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3)合同生效与履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土地承包合同而言,其生效不仅需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还需符合上述关于承包方式及决策程序的规定。
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 (一)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二)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三)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条 (一)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很多农民朋友维持生计、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
但不少人心里都有个疑问,到底怎样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呢?毕竟这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是弄不明白,可能就会错过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机会,影响自己的生产生活。
接下来,咱们就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相关事宜。
一、家庭承包方式获取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
比如在一个村子里,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以参与土地承包。
发包方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将土地分配给各个家庭。
这个过程一般会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以某村为例,村委会会提前公布土地承包的方案,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然后组织村民进行投票,通过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多某某、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村委会继续履行与原告所签订的承包协议书;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平整土地。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1日在某村众多老农的见证之下,原告与本案被告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昂思多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定了承包河段开采沙石的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村委会将位于白土庄村河段财神保家上墙角至东面尕么甫桥头(拦洪墙尽头)之间长四百米,宽六十五米的本村集体河段承包给乙方开采砂石。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多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路某某、张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路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平邑县宝霞签订的《承包南大支坡南山合同书》为有效或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一审法院根据并未实际出庭经过各方询问的证人即认定南大支坡村委不具有与路某某签订南山承包合同的合意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实际上,我方在一审庭审举证我方手写版合同时,南大支坡村委质证称“没意见”,南大支坡村委从未否认与我方签订手写版合同的事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路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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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需要村里同意吗怎么写,承包土地是否要全组村民签字
内容投稿:成琬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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