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中央2026年对土地承包政策并非直接变动,而是延续现有政策框架下的稳定与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1)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意味着,若第二轮土地承包在2026年前后到期,将直接进入下一个三十年的承包期,无需重新分配土地。
2. 政策导向:政策明确反对“打乱重分”,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
2)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1. 禁止违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进一步强化了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2. 特殊情况调整:仅在极少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才允许在“大稳定”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批后,进行个别农户间的小范围适当调整。
3)新增人口的土地保障
1. 非土地保障方式:对于因人口变化等原因缺地少地的农户,政策鼓励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妥善解决合理诉求,而非重新分地。
2. 土地流转市场:稳定土地承包预期有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发展,农户可通过流转、出租、入股等方式获得稳定租金收入,从而保障新增人口的生活需求。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是为三十年不变。草地的承包期在三十年到五十年左右,如果是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左右。如果是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延长。如果是租赁期限的,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属于无效。在满租赁期间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涟水县黄营镇曹墩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曹墩村委会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3、按照一审判决逻辑,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北荡五节地块5.7亩也不是被上诉人原先承包的地块,和第三人1999年取得的地块并非同一地块,该行为违反了不得调整的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涟水县黄营镇曹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原、被告实际占有土地面积19.4亩(以实际丈量为准);
依法确认其中3亩土地合同期限50年(1994年9月12日至2044年9月11日止),从2020年9月12日起承包费调整为200元/亩;
依法确认其中16.4亩土地(从王某某、刘某某处转包)合同期限30年(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从2021年1月1日起承包费调整为200元/亩/年;
2.要求被告一次性缴纳3亩土地承包费14400元(从2020年9月12日起至2044年9月11日止,3亩×200元/亩×24年=14400元);
3.要求被告一次性缴纳16.4亩土地承包费1968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16.4亩×200元/亩×6年=19680元);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于2020年间,经上级政府要求,针对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合同及年限较长的合同,对占用、改变土地用途的承包者进行清查,并于2020年6月10日下达了工作通知,此后并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就合同期限以及承包费均作出调整。
确认被告武某某从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3亩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从199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9.4亩土地承包费3880元。
✎杨某某、辉南县辉发城镇蛟河腰屯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人具有优先承包权。
被上诉人发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上诉人具有优先权。
2.请求判决上诉人具有继续承包权。
5.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不存在另行发包的问题,而是由原土地承包人无条件进行延长承包期三十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有所变动吗,中央2026年对土地承包政策可以变动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的土地被改变了土地性质,土地承包期限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延续多少年不变
内容投稿:明芷然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