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主要涉及征收与补偿、物权保护、合同订立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具体如下:
1.征收与补偿:
▷征收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 补偿原则:征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 物权保护:
▷物权定义: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拆迁安置房作为被征收人的财产,其物权受法律保护。
▷ 侵权责任:若拆迁过程中造成不动产毁损,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 合同订立及违约责任:
▷ 合同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更有利于保障双方权益。
▷ 违约责任: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法律分析:
可以,强拆后起诉时效依据不同的起诉而定,如果是行政诉讼的,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是民事赔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3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签了拆迁合同纠纷对方不履行就是构成违约。
我国的法律对拆迁合同的违约行为做了规制,给权利受损的一方提供了多方面的救济,具体的救济手段如下:
1、实际履行。
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
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另外,法律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付某某某、付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付某某、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给付政府棚户区改造的位于迁西县土地证号“迁集用2007第66号”宅基地(改造编号“4-009号”)房屋地上附着物搬迁费3996元,临时安置费47954元,搬迁奖金15984元,房屋主体200576元,共计268511元;
要求依法确认棚户区改造的位于迁西县土地证号“迁集用2007第66号”宅基地(改造编号“4-009号”)135.13平米面积置换的相应楼房属于原告所有;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要求被告分别给付二原告迁集用2007第66号宅基地上的门房主体评估价格68917.5元(137835元÷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搬迁奖金22971.63元[(3996元+47954元+15984元)+(135.13÷199.81)÷2],合计91889.13元/人;
要求确认被告与迁西县兴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迁西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中的118.04平某某(236.08平某某÷2人)归原告付某某所有。
二原告认为该房屋的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补偿置换的相应面积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获得该房屋的安置和补偿,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被告虽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但该宅基地的受补偿权利属于原告享有。
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付某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5942.21元,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付某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5942.21元。
✎陈某某、陈某某与陈庚荣、狄小英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两原告享有滨湖农民新村安置房面积中的2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在共有财产中,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被拆迁对象陈某某作为家庭成员可享受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已达婚龄计增一人),原告陈某某作为家庭成员可享受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由两原告负担345元,由两被告负担6555元,原告陈某某享有原××村××号拆迁安置面积中12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原告陈某某享有原××村××号拆迁安置面积中6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
✎刘某某、王某某花等与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位于文化路××××35㎡的门面房、二楼110㎡安置房;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找被告认领置换的门面房、安置房时,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给付,不仅违反协议约定,而且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花交付2011年8月26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中所约定的位于商水县文化路东段南侧的置换门面房35㎡及二楼安置房11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纠纷拆迁法律条文,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事纠纷拆迁法律条文解读,民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投稿:齐峰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