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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面积差是常见的争议点,以下结合典型案例与相关法规进行分析:
1)面积差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
1.补偿标准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若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且差异导致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调整。
2. 违约责任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拆迁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额面积的安置房或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例如,若合同约定安置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为90平方米,拆迁方需补足面积或赔偿差价。
2)典型案例分析
1. 案例一:补偿面积缩水引发的纠纷:
▷案情:某拆迁项目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约定按原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补偿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面积比约定少15平方米。
▷ 处理结果: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拆迁方按市场价赔偿面积差价,并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2. 案例二:评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 案情: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80平方米,但评估机构按70平方米计算补偿款。被拆迁人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未复核。
▷ 处理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确认实际面积为80平方米,拆迁方需补足差额补偿款。
3)面积差纠纷的解决路径
1. 协商与复核:双方可先协商调整补偿方案;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或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 诉讼救济:若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迁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人民法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有关赔偿纠纷和民事诉讼,不予受理,重新安置。
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不服拆迁补偿提起民事诉讼要区分情况。
若属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
若对政府拆迁补偿决定不服,一般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若提起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协议纠纷诉讼,原告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3.起诉时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4.证据收集也很关键,应收集能支持诉求的材料,像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 建议:遇到拆迁补偿纠纷先确定纠纷性质,若符合民事诉讼条件,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提起诉讼,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若涉及政府拆迁补偿决定,优先考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
✎张某某与开远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云250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
2.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小某某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拆迁人员原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
3.判决被上诉人按照如下安置标准对上诉人进行安置补偿:
(1)安置房屋184.76平方米(按照原房屋面积比例1:1计算);
(2)安置补偿金6.5万元;
(3)停产停业损失:
自2014年12月起,按每月4000元计算,计算12个月,计48000元;
(4)搬迁费1000元;
(5)基本生活补助:
每年每月156元;
(6)城市生活补助:
每年1200元,直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安置完毕为止。
4.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好诉人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
二审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署协议是在2014年11月20日,当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生效,被上诉人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给予上诉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马某某、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永某某豆芽加工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马永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中连公司赔偿马永某某房屋损失赔偿款5223240元。
(二)原判查明2011年1月18日,大连金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大连市金州新区七里村马永某某所属拟拆迁房屋及附属的估价报告》,该报告对包括案涉三套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估价,确定估价对象拆迁可能获得的补偿款为6442862.35元,以此并结合上诉人制作的补偿明细表认定案涉协议总款项已经包含案涉55、56、57号房屋,缺乏证据佐证,原判将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作为定案的依据违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3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马永某某负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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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事诉讼拆迁补偿标准,民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投稿:毛奕晨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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