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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怎么办,土地确权证登记错误3年内

更新时间:2026-09-08 22:09:01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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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怎么办,土地确权证登记错误3年内

一、土地确权证登记错误3年内

土地确权证登记错误,无论是否超过3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法申请更正。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申请更正登记

1. 提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2. 提供证据:申请时需附上能证明登记错误的证据,如土地原始资料、实地测量数据等。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应直接更正。

2)异议登记

1.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申请异议登记。

2. 及时诉讼: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3)行政与司法救济

1. 行政复议:若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更正决定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或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作为、错误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特殊情形处理

1. 权属争议:若土地确权登记错误引发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登记机构责任:若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造成损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确权错误怎么解决?

土地确权有错可以向村委会反应,或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更正申请。

名字错误可以先向所在行政村反映,填写申请表,村委核实加盖公章,并将其汇报到镇级部门,相关领导进行批复,下发新的正确的确权证书。

位置面积错误需要四邻的村民签字确认,提交更正申请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郑某某芳等诉郑某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鲁1625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

确认涉案《合同书》于2022年9月15日到期终止;

被告郑某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某芳等《合同书》项下土地,同时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郑某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芳等租赁费3194元。

经查,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农业部监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公章;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及博兴县人民政府、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以上两证均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当其内容发生冲突时,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为宜,”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涉案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羊某某与郝某某、羊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同仁县保安镇城外村以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的9.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被告8人共有。

2007年开始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原被告母亲尚健在,但被告羊忠某某有意漏报了母亲及原告一家四口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登记了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为此原告向所在村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经核实,位于保安镇城外村的户主(承包方代表)为羊忠某某,总承包面积实为8.4亩地块为6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和原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共有,被告羊忠某某同意补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共有人为原被告两家共八人,2017年同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登记薄不健全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确权登记颁证,经实地测绘被告羊忠某某作为户主(承包方代表)的实际土地亩数为9.41亩,因原被告母亲已去世,该宗土地实际承包人应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但被告羊忠某某在申报时将本户情况只登记为被告一家三人,而作为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的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未对被告羊忠某某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登记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中只有被告一家三人,对此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土地实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多次向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反映,但被告羊忠某某认为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其一家与原告无关,后经多次调解,被告只同意分给原告一亩土地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41亩)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与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共同享有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负担。

随县殷店镇容河村村民委员会、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容河村委会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毕某某的诉讼请求,由毕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5年殷店镇再次确权登记时,为毕某某填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面积也为2.3亩,2016年涉案地块要用于修建河堤公路,地价增值了,毕某某才开始信访、要求确权,因所反映问题不实,政府未予处理,一审法院仅凭毕某某手中持有的1997年颁发的存在重大瑕疵的土地经营权证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随县殷店镇容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怎么办,土地确权证登记错误3年内”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怎么办,土地确权证错误如何改找什么部门

内容投稿:梁毅

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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