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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若补偿协议并非户主本人签字,而是由亲属代签,并且事后户主不予认可,该协议的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代签协议的法律效力
1.合法代理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若亲属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户主名义签订补偿协议,且该行为得到了户主的明确授权或追认,则协议对户主发生效力。
2.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情况:
▷ 若亲属代签行为未经户主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该代理行为未经户主追认的,对户主不发生效力。
▷ 在这种情况下,户主可以明确拒绝追认该协议,并要求重新协商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表见代理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如果亲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虽然无实际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该代理行为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有效。
▷ 表见代理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
2)户主不认可代签协议的处理方式
1.明确态度:
▷ 户主应尽快向征收方及代签亲属明确表达自己对协议的不认可,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邮件等。
2.协商解决:
▷ 尝试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说明情况,并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或修改原有协议内容。
3.法律途径:
▷ 若协商无果,户主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3)预防措施
1.加强法律意识:
▷ 户主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明确授权:
▷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签订协议,应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并确保授权内容清晰、具体。
3.保留证据:
▷ 在整个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授权委托书、沟通记录、协议文本等,以备不时之需。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若非户主本人签字,其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户主应明确自身权益,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不是。一般提前2到3个月通知户主,应该是派人直接跟户主沟通,不止是户主得去签名。
除了户主签字同意外,还有很多方面的问题也需要解决,具体拆迁流程如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2)房屋拆迁时别人签字并领补偿款怎么办
拆迁补偿款应当由权利人领取,其他人没有权利领取。若拆迁方将您的补偿款发给别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向其主张;若对方有资格领取,您需要和他内部协商。
相关法律规定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陈某某、杨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调换协议无效。
2.因调换土地的面积悬殊太大,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谢某某和罗某某参与丈量的材料,为查清该丈量结果的真实性,上诉人提出请求法庭亲到现场勘查、丈量可法庭却不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承担。
✎欧阳某某和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吕赵村下杨村民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欧阳某某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确认《承诺》无效。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征地户头补偿款15000元给原告。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本村村民组长杨某某拒不同意让原告分得15000元补偿款,原因是被告有案外人杨某某才出具《承诺》,约定不享受利益分配。
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吕赵村下杨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某某和15000元,确认2015年5月11日杨某某出具《承诺书》无效。
✎吕某某、临高县临城镇金龙村委会龙某某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吕某某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被告伪造原告签名)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XXXXXXXXXXXXXXXXXXJ)为无效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然而,临高县农业农村局为了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6年9月8日,由被告伪造原告签名,被告伪造了本案涉案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等材料,被告没有按农地字第77号《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所列的6块土地写进《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更没有把地名为“突击”地写进该合同。
原告吕某某建与被告临高县临城镇金龙村委会龙某某村民小组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XXXXXXXXXXXXXXXXXXJ)无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临高县临城镇金龙村委会龙某某村民小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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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不是户主签字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办,拆迁协议不是户主能签吗
内容投稿:汤乐彤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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