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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安置协议的性质需根据签订时间及具体情形判断,一般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属民事协议,之后签订的属行政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1)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1.性质:一般认定为民事协议。
2. 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于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视为民事合同。此时,拆迁人多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并非行政机关。
3. 纠纷解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20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1. 性质:通常属于行政协议。
2. 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 特征:
▷ 协议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如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为被征收人,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 协议目的:实现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
▷ 法律适用:不仅要遵循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更要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
4. 例外情况:如果签订协议的一方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不具有行政职权的民事主体,该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协议。
5. 纠纷解决: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法律分析:
拆迁房屋需签三份协议,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补偿合同是民事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具有相同的属性,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拆迁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种行动予以执行。
决定协议合法性或取消协议的不是行政程序。
当事人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本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流行的,这里指的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两个民事平等主体的区别普通的。
将其理解为特定情况下的民事诉讼。
2、房屋征收的补偿款的涵盖范围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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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房拆迁合同,拆迁民事纠纷
内容投稿:华志桂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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