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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承包集体荒山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吗
结论前置:村委会无权随意扣留个人承包集体荒山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详细分析:
1)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
1. 补偿款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这意味着,对于个人承包的集体荒山,其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应直接归承包人所有。
2. 分配办法:同条例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这表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明确的法规和标准。
2)村委会的权限与职责
1. 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权限受到村民会议的制约,不能擅自决定征地补偿款的扣留或分配。
2. 职责履行:村委会应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确保征地补偿款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合理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如村委会存在扣留补偿款的行为,将可能构成违法。
3)法律保障与维权途径
1. 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包括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如村民发现村委会存在扣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或寻求法律援助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村委会无权随意扣留个人承包集体荒山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遇扣留情况,村民应依法维权。
法律分析:
没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只有国家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一般而言,村里集体资产因拆迁所得的补偿款等,村民具备参与分配的权利。
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拆迁补偿款是对集体资产的补偿体现。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分配拆迁补偿款等集体资产收益时,通常依据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确定分配对象。只要村民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就有权享有集体资产拆迁的分配权益。
然而,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如村民将户口迁出集体组织,或因违法等原因被取消成员资格等,在这些情况下,其可能无法参与分配。具体是否有权分配,需结合当地集体资产分配政策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李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瓜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18、2019年镇政府划拨的腾退补偿款214060元及应当逐年支付原告政府补偿款2293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李某某与瓜厂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2011至2028年,期限17年,因2017年张家湾镇园林绿化重点项目工程需征用土地,李某某15.29亩承包地全部被征用,为支持该项目,张家湾镇政府负责拆迁领导及被告多次做原告工作,最终协商一致同意腾退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分批给付腾退补偿款,经村委会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将上级拨款每年每亩1500元和2018年至2028年每亩11000元归承包户李某某所有,以合同面积为准(承包户李某某15.29亩)”,并出具书面材料,由被告加盖公章并由两委班人员签字的证明协议,2018年、2019年镇政府拨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行约定,同时找到镇政府要求给予解决,镇政府明确该款项已经拨款到被告由被告支付,被告也认可该款项已经到村委会账户、但拒绝给付,理由是原村委会领导班子决定,现任村委会不执行,村委会截留该款项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利益,张家湾镇绿化重点项目凉水河湿地建筑工程征用原告承包地涉及补偿内容合法,两委会领导班子决定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利益。
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瓜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18、2019年镇政府划拨的腾退补偿款74200元及应当逐年支付原告政府补偿款79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刘某某与瓜厂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2011至2028年,期限17年,因2017年张家湾镇园林绿化重点项目工程需征用土地,刘某某5.3亩承包地全部被征用,为支持该项目,张家湾镇政府负责拆迁领导及被告多次做原告工作,最终协商一致同意腾退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分批给付腾退补偿款,经村委会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将上级拨款每年每亩1500元和2018年至2028年每亩11000元归承包户刘某某所有,以合同面积为准(承包户刘某某5.3亩)”,并出具书面材料,由被告加盖公章并由两委班人员签字的证明协议,2018年、2019年镇政府拨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行约定,同时找到镇政府要求给予解决,镇政府明确该款项已经拨款到被告由被告支付,被告也认可该款项已经到村委会账户、但拒绝给付,理由是原村委会领导班子决定,现任村委会不执行,村委会截留该款项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利益,张家湾镇绿化重点项目凉水河湿地建筑工程征用原告承包地涉及补偿内容合法,两委会领导班子决定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利益。
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瓜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18、2019年镇政府划拨的腾退补偿款54040元及应当逐年支付原告政府补偿款5790元,合计598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张某某与瓜厂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2011至2028年,期限17年,因2017年张家湾镇园林绿化重点项目工程需征用土地,张某某3.86亩承包地全部被征用,为支持该项目,张家湾镇政府负责拆迁领导及被告多次做原告工作,最终协商一致同意腾退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分批给付腾退补偿款,经村委会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将上级拨款每年每亩1500元和2018年至2028年每亩11000元归承包户张某某所有,以合同面积为准(承包户张某某3.86亩)”,并出具书面材料,由被告加盖公章并由两委班人员签字的证明协议,2018年、2019年镇政府拨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行约定,同时找到镇政府要求给予解决,镇政府明确该款项已经拨款到被告由被告支付,被告也认可该款项已经到村委会账户、但拒绝给付,理由是原村委会领导班子决定,现任村委会不执行,村委会截留该款项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利益,张家湾镇绿化重点项目凉水河湿地建筑工程征用原告承包地涉及补偿内容合法,两委会领导班子决定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利益。
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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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拆迁补偿款打到谁的帐户上,村里拆迁款哪个部门给发
内容投稿:曹美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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