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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民事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9:01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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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民事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一、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拆迁安置协议的性质需根据签订时间及具体情形判断,一般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属民事协议,之后签订的属行政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1)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1.性质:一般认定为民事协议。

2. 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于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视为民事合同。此时,拆迁人多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并非行政机关。

3. 纠纷解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20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1. 性质:通常属于行政协议。

2. 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 特征

协议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如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为被征收人,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协议目的:实现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

法律适用:不仅要遵循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更要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

4. 例外情况:如果签订协议的一方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不具有行政职权的民事主体,该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协议。

5. 纠纷解决: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二、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安置人吗

法律分析:

1、正常情况下,动迁协议是不可能改变姓名的,除非和动迁组内部关系很好。2、如果动迁协议按照合适的方法变更了名字,那么等整个小区房子竣工以后,到交易中心办理各家产证,产证名字应该与动迁协议姓名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已履行可以推翻吗

1.通常来说,已经履行的拆迁补偿协议要想推翻并非易事。

在实际情况中,这样的协议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从合同性质来讲,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只要签订时,双方身份合适,表达的意愿是真实的,协议内容不触碰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和公序良俗,那这个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而履行完毕表明双方已按约定完成各自权责。

3.但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且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一般从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不过得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情形存在才行。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民事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房拆迁合同,拆迁合同协议书

内容投稿:齐丽悦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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