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资讯 __

INFORMATION

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登记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登记

更新时间:2026-09-09 23:08:32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本文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登记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登记的内容,内容徐菲律师审核,欢迎访问在明律师事务所网,有征拆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沟通。

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登记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登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这意味着,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即刻设立,无需再进行登记。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但登记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互换、转让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情况下,登记可以作为一种公示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本身不需要登记,但登记在确认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对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的主要区别在于物权何时发生转移。在登记对抗制度下,物权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转移,但基于对登记的公示性,未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进行登记,虽然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立,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登记对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通过登记,可以公开、透明地展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状态,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用于记录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信息的专门簿册。

1)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作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登记簿具有明确权属、减少争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作用。

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内容

登记簿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3. 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4. 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6. 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

7. 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依法设立并用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文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用于记录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的法律文件,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明确权属、减少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二、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

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

承包权,归属农户

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

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不是需要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

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

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

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与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杨某某拆除原告李某某承包土地上违法建筑,保护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某及第三人陈某某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7月11日,原告李某某将自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德惠市大片地北头的3000平方米承包责任田(包括部分猪舍及临时用房)转包给第三人陈某某,后来,第三人陈某某将该土地经营权转包给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在2020年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能确权在原告李某某名下,侵害了原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杨某某对案涉土地享有实际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届满期限为2029年7月11日,原告李某某对案涉土地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严xx、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杨xx将位于罗家桥村××农田1.1亩,冬至代某某,西至杨波波,南至路,北至路,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0(292)号,过户给原告严xx。

2019年、2020年原被告因耕种责任田多次发生争论,经罗家桥村委会村干部多次协调处理,原被告于2020年2月14日达成了协议,被告将责任田1.1亩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8500元转让费,原被告双方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罗家桥村委会,用于双方过户,协议签订后,被告杨xx不履行协议,拒绝将责任田1.1亩过户给原告。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严xx将位于枝江市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证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中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2(东至代某某,西至杨波路,南至路,北至路)】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给严xx,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冶某某、兰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红寺堡区永盛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权属证书并办理养殖土地流转备案登记手续;

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规定的内容,被告应当为原告交付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或权属证书,这样才能确认原告确已通过《红寺堡区永盛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转让协议书》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再结合《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的内容,被告也应当向原告交付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这样才能对应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被告兰某某在具备办理涉案土地证照转移条件时,协助原告冶某某办理涉案土地证照转移事宜及备案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登记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登记”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登记吗要带社保卡,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

内容投稿:俞诗芮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901

电话:400-801-9299

相关平台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6 京ICP备12019459号-14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