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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后死亡的人员是否能获得征地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其死亡时间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及是否已具备补偿资格。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死亡
1. 一般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若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该人员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具备补偿对象资格,一般不能获得征地补偿。
2. 特殊情况:若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确定补偿资格,即便后续死亡,其补偿费用也应由继承人继承。
2)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存活
1. 获得资格:若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该人员仍然存活,即具备获得征地补偿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征地补偿款作为被拆迁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 继承原则:继承人需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继承方式,依法继承被拆迁人的征地补偿份额。
3)地区差异与特殊政策
1.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具体政策差异,对补偿事宜有疑问时,建议向当地征地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
2. 特殊政策:某些地区可能针对特定情况(如五保户、低保户等)有额外的补偿或救助政策,需结合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死后是否有拆迁补偿需分情况而定。
若自然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通常不具备获得拆迁补偿资格。
但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其合法遗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该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也随之由继承人享有。若自然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补偿协议签订前去世,其拆迁补偿权益已明确,可由继承人继承。
若已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是其生前合法财产,继承人同样可继承。
✎徐某某1、徐某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37950元及利息;
户口安置面积35.88平方米(价值118404元);
过渡性住房补助17774.4元及利息;
补空费28800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其母亲秦某某房屋的补偿款37950元、27.6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和17774.4元的过渡期住房补助在其母亲去世后,依法属于遗产,应该有原、被告共同继承。
被告徐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1的继承份额17550元[(37950元+5924.8)*40%],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徐某某1负担1303元,被告徐某某2负担869元。
✎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李某某(已故)与彭某某招(已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款59817元及倒供地116.4平方米(价值约50000元)属于遗产,由李某某(已故)、李某某、李某某各继承三分之一,李某某(已故)应分得的三分之一由原告王某某继承(合计:
109817元);
2、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9939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清补偿款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给原告;
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占用的价值约人民币50000元的倒供地1/3约38.8平方米返还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李某某与彭某某招去世后,其名下被征土地款应属于遗产,由李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共同继承。
案件受理费389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某1、何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何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广州市黄埔区XXXXXX新村五巷9号房屋所得的征收拆迁补偿利益由原告和被告何某某2、何某某3、何某某5、何某某6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具体继承份额为:
原告占37/80,被告何某某2占37/80,被告何某某3、何某某5、何某某6各占1/40,被告何某某4向原告和何某某2、何某某3、何某某5、何某某6返还对应份额的征收拆迁补偿利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某某3和被告何某某4负担。
本案中,钟某某的死亡时间是2015年8月28日,而广州市黄埔区XXXX新村五巷9号的房屋已于2016年被拆除重建并扩建,故虽然钟某某系现址广州市黄埔区XXXXX新村五巷9号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但钟某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已经不存在,现有的房屋是在钟某某去世后重新修建而成,不能将重建后的房屋及其拆迁补偿权益认定为钟某某的遗产并进行法定继承。
驳回原告何某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27元,由原告何某某1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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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后人死亡还有补偿吗多少钱,拆迁后死亡的能拿征地补偿吗
内容投稿:郝菲晴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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