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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行政复议,有关拆迁的行政复议是到区政府还是市政府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6:41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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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行政复议,有关拆迁的行政复议是到区政府还是市政府

一、有关拆迁的行政复议是到区政府还是市政府

拆迁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主要取决于作出拆迁相关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级别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复议申请途径也有所不同。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相关行政行为

1. 复议机关:若拆迁决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直接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而你对这一决定不满,那么应向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拆迁相关行政行为

1. 复议机关选择:若拆迁决定由政府工作部门(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作出,申请人既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例如,对市住建局的拆迁许可不服,可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建厅申请复议。

2. 特殊情况: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作出的拆迁相关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相关行政行为

1. 复议机关:若拆迁决定由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申请人应直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省级政府发布了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你若对此有异议,应直接向该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拆迁行政复议流程

法律分析: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三种情况,1.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觉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来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复议机关处理后发现需要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行政复议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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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行政复议呢,拆迁补偿不合理政府怎么协调

内容投稿:凤梓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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