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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迁补偿款没到账,不能逼迁。
1)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具体分析
1.“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 这一原则明确了补偿是搬迁的前提,政府或相关部门在要求被征收人搬迁之前,必须先履行补偿义务。如果补偿款未到账,即意味着补偿义务未履行完毕,此时要求被征收人搬迁是违法的。
2.非法逼迁的禁止性规定:
▷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非法逼迁而遭受损失。
3.被征收人的权利与救济途径:
▷ 在补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遭遇非法逼迁,被征收人可以立即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法律分析:
1.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一、拆迁补偿款未到位的情况下能否拆我的房
拆迁补偿款未到位的情况下,房屋拆迁部门不能拆迁被征收人房屋,要先给予补偿后才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马某某与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马某某花诉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编号:
2019-41)履行支付征收补偿款881,921元的义务,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给付时止,按照881,921元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3.85%*4)计算;
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用损失40,000元。
原告马某某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一份,证实:
被告主体适格,原、被告签订《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安置补偿价款总价款、补偿款支付时间等。
被告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花未取得征收款301,921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至款付清日止,被告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履行2018-41号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花履行未付的征收补偿款881,921元,并赔偿原告马某某花征收款580,000元的利息损失8,628.34元。
✎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而本案中,案涉的被拆迁房屋为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一户,房屋的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理应由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负责进行,上诉人不具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其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因此案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亦属于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便认定其效力并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实属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上诉人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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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款没到账可不可以拆,拆迁款没到账之前有利息吗
内容投稿:阮佳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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