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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人口的计算方式因拆迁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分为农村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两种情况。
1)农村拆迁人口计算
1. 户籍与实际居住结合:通常以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时间节点,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本村村民,且实际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会被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口。例如,某村发布拆迁公告,当日户籍在该村且实际居住的村民将被纳入计算范围。
2. 特殊人群照顾:包括新生儿、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一般会被计算为拆迁人口。如拆迁公告发布后至补偿协议签订前出生的新生儿,若符合户籍登记政策,通常计入安置人口。
3. 婚姻关系变动影响:拆迁公告发布前因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本村并实际居住,且户籍已迁入的人员会被计算为拆迁人口;离婚后户籍仍在本村且实际居住或有住房的人员通常也被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口。
2)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人口计算
1. 核心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不直接以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
2. 人口因素可能影响的情况:在住房保障、搬迁奖励或特定政策性补贴时,人口因素可能对补偿产生一定影响。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量可能作为衡量是否符合条件及确定保障面积的因素之一。
法律分析: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1、拆迁若是按照人口计算补偿金,那么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被拆迁方的人口数量乘以被每个人可以获得的补偿价格。
拆迁安置人口的计算按照实际人口数量来进行,一般情况下都是参考户口本上面的家庭成员,而这个人口的数量化对于拆迁的补偿款项是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的,毕竟多一个人的话,安置的费用肯定就会多一些,所以人口计算一定要精确。
2、房屋拆迁补偿不是按人头计算的,而按面积计算的,并且房屋的面积一般按房产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1)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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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人口怎么算的啊,拆迁人口政策
内容投稿:唐思延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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