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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违法还可以追加赔偿吗,政府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 原告享受拆迁的其它权益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6-09-08 22:11:35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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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违法还可以追加赔偿吗,政府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 原告享受拆迁的其它权益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 原告享受拆迁的其它权益的法律依据

政府违法强拆后,原告除行政赔偿外,仍享受拆迁其他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第四条:明确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这直接适用于政府违法强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详细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赔偿金等,确保原告因强拆导致的直接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时,可同时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告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提供了明确路径。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强调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用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保障了原告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采用非法方式搬迁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强化了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确保原告在遭受违法强拆后,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并享受拆迁过程中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拆迁赔偿标准

拆迁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如果是合法建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详情请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拆迁补偿少给了会补偿吗

首先需明确,拆迁补偿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若拆迁补偿确实少给了,是有可能获得进一步补偿的。

关键在于确定少给的原因。

如果是拆迁方计算失误、遗漏项目等过错导致少补偿,被拆迁人可与拆迁方协商,要求其补足差额。

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得补偿数额,如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相关文件等。

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定拆迁方是否应给予补足及具体补偿数额。

总之,只要能证明补偿不合理且少给,就有争取合理补偿的可能。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冯某某、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2.中原区政府将冯某某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房屋损失2657405.84元,或者赔偿原拆原迁安置房,面积要求达到同地段原产权面积基数的1倍。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某某、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2.中原区政府将胡某某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房屋损失2514959.12元,或者赔偿原拆原迁安置房,面积要求达到同地段原产权面积基数的1倍。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宋某某与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拆除原告房屋损失3,614,800元;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据(2019)湘1102行初314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由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赔偿原告宋某某房屋室内物品损失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赔偿原告宋某某房屋损失人民币511,623.7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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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行政违法还可以追加赔偿吗知乎,拆迁中政府的违法行为

内容投稿:熊安翔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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