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棚户区改造拆迁购买商品房出售时,确实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具体税费种类和金额需根据房屋的购买时间、面积、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及买方购房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以下是对相关税费的详细解答:
1)卖方涉及的税费
1.增值税(营业税)
▷ 非一线城市:
▷ 若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 若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拆迁房购买时间确定:拆迁房的购买时间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时间或房屋产权证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2. 个人所得税
▷ 若拆迁房是卖方家庭唯一住房且持有时间超过5年(即“满五唯一”),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 若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一般按照房屋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部分地方可能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3%核定征收。
▷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 = (转让收入 ▷ 房屋原值 ▷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 有关合理费用)× 20%(或按转让收入的1%▷3%核定征收)。
3. 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也已暂免征收。
2)买方涉及的税费
1. 契税
▷ 家庭唯一住房:
▷ 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面积90平方米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面积90平方米以上,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此契税优惠政策,按当地政策执行。)
▷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契税税率一般为3%▷5%,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提出并报备。
▷ 计税依据:成交价格中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若交易价格等于或低于拆迁补偿款,则免征契税)。
3)其他费用
▷ 除上述税费外,卖房过程中还可能涉及交易费、登记费等小额费用,这些也是卖房成本的一部分。
法律分析:
棚改户指棚户区内将要被改造拆迁的住房,是依法拥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另一层含义是指棚户区改造后建设的住房。棚改工程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改”区域主要针对城市范围内房子年限长久,居住环境脏乱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健全的棚户区,其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拆迁”更多是为了经济发展需要和公益性事业建设,在需要范围内进行的征收行为,土地绝大多数是农村的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棚户区改造和拆迁不一样。
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
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2、补偿标准不同:改造分为货币和产权对换这两种补偿;
拆迁对房子产权人给予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拆迁吗北京,棚户区改造拆迁购买商品房出售时需要交纳税费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拆迁吗北京最新消息,北京棚户区改造到什么时候结束
内容投稿:冯妍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