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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房子拆迁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21:17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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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房子拆迁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

一、房子拆迁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

房子拆迁后,宅基地不属于原房主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当房子被拆迁时,原房主失去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过,拆迁单位会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及奖励性补偿费等。

1)关于宅基地的所有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在拆迁后仍然归集体所有,不属于原房主。

2)关于拆迁补偿

* 拆迁单位会支付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这笔费用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计算的。

* 周转补偿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奖励性补偿费则是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总的来说,虽然房子拆迁后,原房主失去了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归集体所有,不因拆迁而改变。

二、老家房子拆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么

老家房子拆了宅基地不是自己得了。房屋拆迁既是对房屋的补偿,也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三、房屋拆迁过后宅基地归属权是谁?

1、房屋拆迁过后宅基地归属权是村集体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进行确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郭某某、郭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郭某某华、郭某某林向原告支付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140000元。

2.判决被告郭某某华、郭某某林向原告支付地份征收补偿款50071元。

3.判决被告郭某某华、郭某某林向原告支付自留地征收补偿11000元。

将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00000元补偿款在第1项内容上扣除,按五人份额分配,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140000元,征地补偿款50071元,自留地征收补偿11000元。

被告郭某某华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41108.33元给第三人郭某某,被告郭某某华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41108.33元给第三人郭某某。

张某某1与张某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张某某1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分家单中的6分地均应按175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显然与拆迁人给付张某某1的实际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不符,未能正确理解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计算方式,并最终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0元,由张某某1负担(已交纳)。

孙某某、李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孙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

2、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亲属孙某某之间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全部有效,涉房屋项下119.5㎡建筑面积和337.32㎡土地面积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均应归上诉人所有;

3、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与孙某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土地管理法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强制性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2150元,上诉人李某某、孙某某负担215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后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房子拆迁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后宅基地属于谁,拆迁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内容投稿:水颖语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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