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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把拆迁款都给了儿子,现在想要回,这一问题的处理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1. 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此情况下,若父母已将拆迁款作为赠与给予儿子,且儿子已接受,则构成赠与合同。
2. 赠与的撤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拆迁款已以某种形式(如银行转账)转移给儿子,且该转移无法撤销,则父母可能已丧失撤销赠与的权利。
▷ 另外,若赠与行为已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不得撤销。
3. 拆迁款的法律归属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及第十七条,拆迁补偿款是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若房屋原属父母所有,则拆迁款应归父母所有。父母有权决定如何分配这笔款项,包括是否全部给予子女。
▷ 一旦赠与完成,且无法撤销,拆迁款即成为儿子的财产,父母除非有法定撤销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无法要回。
若父母已将拆迁款赠与儿子,且该赠与已无法撤销,则父母通常无法要回这笔款项。若存在特殊情况,如赠与合同存在瑕疵、儿子未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可能构成法定撤销事由,父母可依法主张撤销赠与并要回拆迁款。但这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意见。
女儿户口在娘家拆迁是否可以分房子,视情况而定:
1、一般来说,若是出嫁的女儿户口没有迁出去,遇到拆迁的时候就有房子分。因为没有迁移户口就代表没有在新的地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是不能随意收回出嫁女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以出嫁的女儿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拆迁相关的征地补偿
2、如果出嫁的女儿户口迁出了,但是迁入的是小城镇,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落户按承包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拆迁只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能享受拆迁相关的补偿。如果有分配安置房,出嫁女也是有房子分的。如果出嫁的女儿户口迁入了其它的村,并且已经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拆迁就没有房子分了。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老人把拆迁款给儿子后,在特定情形下能要回。
若该赠与是附条件的,儿子未履行所附条件,老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要回拆迁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若儿子严重侵害老人或老人的近亲属、对老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老人也能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不存在以上法定撤销情形,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一般不能随意要回。所以,老人需看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来决定能否主张要回拆迁款。
✎王某某、张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老宅拆迁补偿款和租房补贴31万;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林某某和原告之子王某某于2014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1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一直与两原告一起居住,所居住的房屋系两原告于2010年在自己老宅修建,约390平方,2018年因政府需要对周集乡王河滩村进行拆迁,原告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8年8月村委找原告商议拆迁房屋的事情,因原告王某某有事,就给村委回复让与儿子王某某说一声,被告林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代表两原告以户主名义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签订了《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集乡王河滩村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29万余元,政府每年给的租房补贴约1万元,经原告查证租房补贴已经发放两年,这些款项全部都由被告林某某以户主名义领取,两原告一直对该款项毫不知情,后原告儿子王某某找到原告说房屋拆迁的补偿款下来了,已经被被告领到了,我们先用你们这些钱买套房子,还准备开个婚庆用品商店,两原告因为当时没有用钱的需求,就对被告王某某说,你们先用吧,等我用钱再给我就行了,现原告有用钱需求便向儿子王某某和被告索要,被告以她和王某某已经离婚对该款项不认可,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请。
被告林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张某某拆迁安置补偿款2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事实和经过:
曹某某的儿子李某某在我们小区当保安,我不认识他,他听说我是个善良的人,还帮助过别人,他就挖空心思的打探我的联系方式,从2017年的秋天,不停的加我的微信,我也没加他,在2018年的5月26日那天加上了,认识我了就去我家说他是农村的,还厚颜无耻的说他父母是离异的,25岁说自己30岁,我看他长得那个样得有35、6岁,黢黑,舔个大肚子,现在在我这骗了不少钱,吃的好,像个人样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某、张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拆迁款7400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及附属物产权人确认为原告一人所有。
2019年3月,西董台头村委会通知原告确认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报告书签字、拆迁及补偿款领取事宜,原告因在外地就委托其母亲张某某前去办理,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报告书中的产权人登记为原告,拆迁补助奖励经原告同意并转入其母亲张某某账户中,其中10万元已由母亲张某某归还,剩余74000元被告张某某拒不返还至今。
案件受理费1650元,反诉费2300元,合计39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16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2300元,驳回原告董某某对被告张某某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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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款给儿子可以要回来吗,拆迁款一般怎么给儿女分
内容投稿:禹雯然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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