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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房埋在地下的电缆线不可以挖起来卖,此行为涉嫌违法。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定性
1. 盗窃罪或侵占罪:
▷ 拆迁房下的电缆线,无论是否废弃,在未经过合法程序确认其所有权转移之前,仍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财产。
▷ 私自挖掘并出售这些电缆线,可能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侵占罪则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
2.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若电缆线仍在使用中,或废弃后仍存在安全隐患(如漏电),挖掘并出售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实际风险
▷ 挖掘并出售拆迁房下的电缆线,因难以准确判断其是否废弃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行为往往伴随高法律风险。
▷ 一旦被发现并查实,行为人将面临严厉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3)合法处理方式
▷ 对于确实废弃且无人认领的电缆线,应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评估处理。
▷ 若电缆线具有回收价值,应通过合法回收渠道进行回收,而非私自挖掘出售。
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较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因对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电力线路用地征收补偿采用按电压等级及线路长度测算综合单价进行包干。
补偿费用标准具体如下:
1、11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12万元;2、22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18万元;
3、50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26万元。
法律依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晋江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凡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含过境)新建、扩建、改建的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征收、青苗补偿等工作均适用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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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厂拆迁地下电缆可以拆走吗安全吗,电厂拆迁能赚多少钱
内容投稿:谈菲璇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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