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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建祠堂拆屋补偿款的支付主体,主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以下是详细分析:
1.补偿款支付主体: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在农村建祠堂涉及拆屋的情况下,补偿款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支付。
2.补偿款的构成:
▷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3.补偿程序:
▷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 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农村建祠堂拆屋的补偿款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补偿款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且补偿方案需经过论证、公布、征求意见和可能的修改程序。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
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强拆实施过程,参与强拆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强拆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
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强拆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实施强拆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
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你的房子已经被强拆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你的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如果我们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就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回复原状或争取国家赔偿。
当然,作为长期从事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的律师,我们建议当事人应尽可能在房屋被强拆前,及时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而如果一旦房子被强拆,维权难度加大,成本相应提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土地征收的规定征收的范围包括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等。
土地征收的流程包括征地情况告知、征地调查确认、函告征地情况等。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丁某某1、丁某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丁某某1上诉请求:
1.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请求或发回重审;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安置方案中的拆迁补偿标的自始至终为房屋,且按照正房、附房、主房附房之外院内空地的先后顺序作出了规定,原审法院却断章取义机械的将附房与所占宅基地分开计算,忽视了房地一体原则和拆迁补偿的整体性,人为的割裂了共有财产共有性及整体性。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8.02元,由上诉人丁某某1负担。
✎林某某清、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古塘村委会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古塘村委会仅需返还林某某拆迁安置补偿款2208元。
退一步说,即使林某某进行了装修,但因其未支付租金,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2月终止,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装饰”的所有权归古塘村委会所有,因拆迁产生的装修补助费也应归古塘村委会所有。
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古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即原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拆迁补偿3220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林某某负担412元,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古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02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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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的祠堂如何处理,宗祠拆迁要怎样办理产权
内容投稿:沈一洁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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