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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补偿方式既可以是赔款,也可以是房票(产权调换的一种形式),具体取决于被征收人的选择和当地政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中的选择权。
2)拆迁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即直接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补偿,这种方式适用于急需资金或希望自主选择居住区域的被征收人。
2. 产权调换:包括直接赔房和房票两种形式。
▷ 直接赔房: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房票:作为产权调换的一种创新形式,房票是政府出具的用于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可在指定范围内使用房票购房,房票金额可直接抵减相应购房款。
3)房票的特点与使用
1. 灵活性:房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自主性,他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喜好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房屋。
2. 使用限制:房票通常设有使用期限和范围限制,被征收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房票购房,并遵守当地政策关于房票使用的具体规定。
3. 风险与收益:房票制度既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又可能受到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影响,被征收人需充分了解房票的使用规则和潜在风险。
1)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1、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
(2)只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拆迁行政部门作出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才是行政案件。2、法律依据:
《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按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3、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宅基地拆迁补偿款通常是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的。
要知道,宅基地的所有权其实属于村集体,而使用权则归农民享有。 在拆迁这个过程里,补偿款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宅基地上建筑物以及附属物的补偿,另一方面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要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由家庭成员一起建造的,一般来讲,补偿款会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具体该怎么分配?这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来确定。 要是协商不出来,那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 不过,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 比如说,宅基地使用权人把宅基地转让给了别人,但是却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到了拆迁的时候,补偿款的归属可能就会引发争议,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相关证据来准确地确定。 总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去仔细判断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到底是怎样的,不能一概而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某某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上诉人中亿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即只有被拆迁人享有优先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利,能够对抗其他购买人,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优先于普通购房债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2元,由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王某某、王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所有;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房产抵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协助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共同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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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的赔款是每个人都有的吗,拆迁补偿谁出钱
内容投稿:熊悦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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