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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分割出租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后可以分割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2:31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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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分割出租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后可以分割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后可以分割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后不可以分割。具体分析如下: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分户后不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家庭承包户之间进行流转,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分割。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和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这一权利同样属于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进一步说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分割给家庭成员个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后不可以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个人没有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在分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属于原承包经营户,不能进行分割。

二、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

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

承包权,归属农户

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

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三、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需依具体情况而定。

若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离婚时该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存在分割问题。

若是以夫妻名义承包的土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可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生产生活需要等因素,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进行。

比如,一方有农业生产经验且更适合继续耕种的,可协商由其继续承包经营,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补偿方式可包括金钱补偿、在其他财产分割上适当倾斜等。

若双方均无农业经营意愿,可考虑将土地转包给他人,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总之,要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依规妥善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黄某某、黄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某、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位于邹平市长山镇黄王村7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中原告黄某某占41.7%份额、原告黄某某占16.5%份额、被告黄某某考占41.8%份额(原告在庭审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承包经营权”变更为“承包经营权收益”);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黄某某返还土地承包流转费9007.00元、向原告黄某某返还土地承包流转费3564.00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未就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自2018年以来,7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一直由被告一人独自收取。

被告黄某某考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土地流转费8208.33元,被告黄某某考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土地流转费3283.33元。

石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石某某农户上诉请求:

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确认石某某农户对“沙包”(面积约0.2亩,四至界限:

东至公路为界、南至石万生房为界、西至石某某为界、北至石某某田某某)和“小某某”(面积约0.01亩,四至界限:

东以路为界、南以石某某田某某、西以公路为界、北以石某某为界)两块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3.判令石某某农户不得干涉、妨害石某某农户对“沙包”“小某某”两块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事实及理由:

案涉“沙包”“小某某”地块系由石某某和石某某的父亲石某某分别从石发万、石某某处调换得来,此后一直为石某某和石某某家庭内部承包地,后其父亲石某某将“沙包”“小某某”分配给石某某,石某某农户由此取得了前述两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石某某农户在一审中举示了石某某的当庭证言、石某某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石某某的视频光盘以及证人石某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石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何某某、何某某等与何某某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原告何某某、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路宿平坡二”(地名)184亩中11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三某某所有;

2、依法分割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背后自留山约30亩中1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三某某所有;

2、判令被告何某某分配林木受益款25万元中的12.5万元和发包土地所得租金中的16.2万元共计28.7万元给三某某,并按民间借贷年利率24%计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何某某承担。

三某某认为“陆某某二”家庭承包的184亩山地和村中屋后自留山,虽然在2010年实行林某某确权制度改革时,登记在被告的林某某证名下,但由于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员共同承包,并不代表所有的山地属于被告所有,村里分配给原告承包经营的份额和三某某开荒村中屋后山15.1亩自留地,被告应归还原告。

由被告何某某在“六宿口”134亩山林地当中归还的81亩山林地给原告何某某、原告何某某、原告黄某某,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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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分割出租吗合法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

内容投稿:韩文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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