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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授权代表会同意,且需满足三分之二通过门槛,否则程序违法。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
2. 民主议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法律虽未直接规定三分之二通过门槛,但实践中常要求更高比例通过以确保决策民主性和合理性。若地方性法规或村规民约明确规定了三分之二通过门槛,则必须遵守。
2)程序违法的后果
若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方案未经村民会议或授权代表会同意,或未满足三分之二通过门槛(如地方性法规或村规民约有此规定),则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分配方案无效,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决定。
3)合法程序的保障措施
1. 确保会议合法性:会议召集、通知、参会人员确定等需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村民广泛参与。
2. 保障村民知情权:提前公示征收补偿协议、土地资料、补偿款明细等,解答村民疑问。
3. 严格表决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确保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4. 公示分配方案:将通过的分配方案在村里公告栏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安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其是对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安置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里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村里征地拆迁 补偿分配 必须经村民会议或 授权代表会同意 三分之二门槛 程序违”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里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的,村里拆迁按什么算呢
内容投稿:钱佳琬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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