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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履行,被拆迁方可以直接起诉拆迁方。
1)政府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可诉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1.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提起诉讼的前提:
▷ 政府作为拆迁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补偿责任。若政府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被拆迁方有权提起诉讼。
3.诉讼程序:
▷ 在提起诉讼前,被拆迁方可以尝试与政府进行协商,或通过行政复议等行政手段解决纠纷。
▷ 若协商或行政复议无果,被拆迁方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补偿协议,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1.证据收集:
▷ 在提起诉讼前,被拆迁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补偿协议、政府未履行协议的证明、损失证明等,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2.诉讼请求:
▷ 在诉讼中,被拆迁方应明确提出其诉讼请求,如要求政府履行补偿协议、赔偿损失等。
3.法律适用: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政府是否履行了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据此作出判决。
政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履行其义务时,被拆迁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一般能起诉。
若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
若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某与开远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云250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
2.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小某某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拆迁人员原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
3.判决被上诉人按照如下安置标准对上诉人进行安置补偿:
(1)安置房屋184.76平方米(按照原房屋面积比例1:1计算);
(2)安置补偿金6.5万元;
(3)停产停业损失:
自2014年12月起,按每月4000元计算,计算12个月,计48000元;
(4)搬迁费1000元;
(5)基本生活补助:
每年每月156元;
(6)城市生活补助:
每年1200元,直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安置完毕为止。
4.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好诉人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
二审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署协议是在2014年11月20日,当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生效,被上诉人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给予上诉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丁某某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征收案件,丁某某、徐某某一审的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即被告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关于2016XC0512-2号《西城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废的通知。
确认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14日向丁某某、徐某某作出《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上诉人丁某某、徐某某要求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继续履行2016年12月31日与丁某某、徐某某签订的协议编号为2016XC0512-2号《西城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刘某某等三人上诉请求:
1.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顺达拆迁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讼争房产年代久远,没有登记产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均未能提供讼争的房产的产权证明,既然双方都无法提供产权的直接证明,顺达公司又有何权力无视上诉人的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一再声明,明知拆迁补偿权益分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告知上诉人一方,仅凭被上诉人单方内部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将所有众产补偿款私下发放。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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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协议能起诉吗有效吗,拆迁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投稿:郑茹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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