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被拆迁人在房屋被拆迁8年后,仍然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选择货币补偿的可行性
1. 权利不受时间限制: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并不因拆迁时间的延长而消失。即使房屋已被拆迁8年,只要未签订具体的安置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排除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仍有权提出货币补偿的要求。
2. 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货币补偿的金额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评估过程应科学公正,确保补偿金额的合理性。
3)实际操作建议
1. 查阅拆迁协议:首先,被拆迁人应仔细查阅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协议,确认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补偿方式及金额。
2. 与拆迁方协商:若协议中未明确或存在争议,被拆迁人应主动与拆迁方进行协商,明确表达选择货币补偿的意愿,并要求拆迁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补偿。
3. 寻求法律援助:若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法律分析:
因煤矿采煤搬迁会根据当地政府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来进行补偿,拆迁一般会有政府机关制定补偿政策,可向拆迁办调取。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子拆迁补偿是否既给房又给钱,需看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还有两者结合的方式。
若选择货币补偿,就不会给房子;
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方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若选择二者结合,征收方既会给予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会支付部分货币补偿。
所以,若当地征收部门采用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结合的补偿方式,就会既给房子又给钱。
被拆迁人可与征收部门协商,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补偿方式。
✎居某某等3人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补偿的行政案件。
”2016年5月23日,鼓楼区政府对居某某等3人作出鼓房征偿字〔2016〕13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鼓楼区某地77号1座504单元房屋征收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现房鼓楼区杨桥××#楼××单元,建筑面积121。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结合二审法院判决与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征收人在原评估报告载明的一年应用有效期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又无合理理由,作出补偿决定时点与征收决定公告时点明显不合理迟延,且同期被征收房屋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是否仍应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作为评估时点,并以此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人民法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一年后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仍应继续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一是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
✎马某某与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马某某花诉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编号:
2019-41)履行支付征收补偿款881,921元的义务,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给付时止,按照881,921元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3.85%*4)计算;
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用损失40,000元。
原告马某某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一份,证实:
被告主体适格,原、被告签订《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安置补偿价款总价款、补偿款支付时间等。
被告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花未取得征收款301,921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至款付清日止,被告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履行2018-41号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花履行未付的征收补偿款881,921元,并赔偿原告马某某花征收款580,000元的利息损失8,628.34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还给货币补偿吗合法吗,房屋被拆迁了8年但房子始终没给安置 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还给货币补偿吗合法吗知乎,拆迁 货币
内容投稿:秦佳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